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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将400万写成400元

华商报宝鸡讯(记者 汶威承)“渭滨区法院执行裁定书上写着400元的执行标的,执行费竟然4.5万,这样的法律文书错误太明显,也太儿戏了吧!”近日,宝鸡市民马先生向华商报反映。

好心借款帮忙

延期后还有本金400万不还

2016年,宝鸡市冠友峰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冠友公司”)执行董事马先生经熟人介绍,借给宝鸡市中房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地产”)法人代表王某泽50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照每月0.7%计算。

马先生说:“借款合同签订后,我于当年5月27日、6月28日分两次转入中房地产指定账户共计500万元。借款到期后,中房地产称资金紧张希望再延续借款合同。由于熟人介绍,于是延期至2017年5月份,中房地产偿还了100万元,直到2018年偿还了一部分利息之后,剩余本金400万元却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2018年8月,冠友公司将中房地产起诉至宝鸡市渭滨区法院,要求被告中房地产按照约定归还借款。”

渭滨区法院(2018)陕0302民初4404号民事调解书显示,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中房地产愿意在2018年11月30日前归还冠友公司剩余借款,并支付利息至当年8月21日。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中房地产仍未履行。冠友公司在2019年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资产保全。

执行裁定书出错

执行标的严重缩水

2019年,冠友公司向渭滨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后,渭滨区法院签发了一份“(2019)陕0302执197号之一”的执行裁定书。

华商报记者从马先生提供的这份渭滨区法院执行裁定书上看到,“申请执行人冠友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房房地产、王某泽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30万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9400元、保全费5000元。本案执行费45640元。”

马先生说:“申请执行标的400万元,执行裁定书上变成了400元,执行费还要45640元,法院这样的执行裁定书太儿戏了吧。”

昨日,渭滨区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说:“把执行裁定书翻出来,才发现确实把400万写成400元,这是我们工作中的失误,马上予以纠正。”

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邓建军表示,执行裁定错误,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各级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也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部分,只要是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裁判,如果确有错误,法院都有审判监督的权利。渭滨区法院在执行裁定中将金额书写错误,应及时纠错,纠正补充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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