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年内3次闪婚收取高额彩礼”“谈恋爱时女方一联系就是要钱”
“婚骗”行为怎么界定?婚介机构借虚假宣传收取高额服务费如何规制?彩礼返还的具体比例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发布第二批共4件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促推移风易俗,治理高额彩礼。
其他时间拒接男方电话
法院判决:返还从男子处取得的全部财物
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中的赠与行为,是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
在王某诉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2023年6月,王某(男)与李某通过微信相亲群相识。同月下旬,李某向王某表达交往意愿,并提出在共同生活和办理结婚登记之前王某要给其25万元。王某表示同意,双方遂建立恋爱关系。自2023年6月至2024年2月,李某多次以支付房屋租金、买首饰及其他生活消费为由,向王某索取12万余元。其间,双方一直异地生活,主要通过微信联络,李某主动与王某联系几乎均以索要钱款为目的,其余时间则以工作忙碌等为由拒接、忽视王某的电话,且其从未回赠过王某财物。
自2024年2月起李某拒接王某电话,对王某的领证提议采取推脱、逃避的态度,并多次表示“给够钱才领证”,双方产生隔阂,王某提起诉讼,请求李某返还所得钱款12万余元。李某抗辩称,王某在恋爱中自愿赠与的财物不应返还。
审理法院认为,恋爱中的赠与是指男女双方为增进感情,主动、自愿赠与对方财物以表心意,且通常为互相赠与,若日后双方未结婚,赠与的财物一般无须返还。借婚姻索取财物则是一方为取得财物而与另一方建立恋爱关系、作出结婚承诺,给付一方通常是被迫而非自愿赠与财物。本案中,结合双方交往真实意图、给付财物态度、相处模式及感情状况等事实可以看出,李某对双方的感情持漠然态度,其与王某建立恋爱关系是为了利用王某对结婚的期待索要财物。李某的行为构成借婚姻索取财物,判决李某将王某给付的12万余元钱款全部返还。
都收了较高数额彩礼
法院判决:返还全部彩礼8.6万
实践中,有的人多次短时间内“闪婚”“闪离”,借婚姻索取财物。
2020年10月,男方赵某与女方孙某认识不到一个月便“闪婚”。然而还不到一年,赵某以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孙某返还全部彩礼。
人民法院调查后发现,孙某近4年内还有另外两段婚姻、均接收较高数额彩礼、婚姻存续时间均较短,更重要的是,历次离婚诉讼中男方对于婚后双方无夫妻之实、孙某回娘家居住的共同生活状态等描述基本一致。人民法院认定,孙某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孙某返还全部彩礼8.6万元。
谁知找的媳妇结婚一个月就离
法院判决:婚介机构返还服务费15万元
近年来,部分婚介机构打着提供“闪婚”服务等名号,借机向签订婚介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收取高昂手续费。“闪婚”往往伴随着“闪离”,由此引发离婚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一系列诉讼。
某婚介公司在广告中宣传可以提供“闪婚”服务。2024年1月15日,该公司向男方林某发送了女方赵某的个人信息。3天后,林某便签了合同并支付服务费17万元。紧接着第二天,二人登记结婚。结果才过了一个多月,双方就因发生矛盾经法院调解离婚。
林某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主张退还全部服务费用。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婚介机构履行合同情况、林某自身过错等因素,判令婚介机构返还服务费15万元。
要求女子返还全部彩礼
法院调解男子撤诉,返还金额达成一致
双方因故未能结婚,已经支付的彩礼怎么处理?在吴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中,男方吴某因未能与女方刘某缔结婚姻,请求判令刘某返还全部彩礼。
人民法院经调查发现,双方未结婚且未实际共同生活,但没有结婚的原因是吴某故意隐瞒身患不能生育的重大疾病。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使吴某、刘某解开心结,就酌减刘某返还彩礼的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吴某主动撤回起诉。
据统计,2024年全国法院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增幅明显回落。最高法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梳理婚姻家庭领域特别是涉彩礼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普法宣传等多种形式,促推家庭文明建设,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
解读
如何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存在一定困难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涉彩礼纠纷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社会生活中,人民群众对这一原则已达成基本共识,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如何把握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认定标准,仍存在一定困难。
一方面,在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判断一方是否是以彩礼为名索取财物,需要考量双方的共同生活等情况。但由于婚后共同生活状态具有私密性,当事人产生矛盾后往往各执一词,这对当事人的举证标准和人民法院的认证能力均提出较高要求。
最高法指出,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形成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
另一方面,如何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与恋爱中的赠与行为,也是涉彩礼纠纷案件的常见问题。区分借婚姻索取财物还是恋爱中的赠与行为,应当结合双方具体行为予以认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恋爱期间双方互有付出,感情破裂后,一方不能仅以未实现缔结婚姻目的为由主张另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法表示,如果一方仅是将“缔结婚姻”作为哄骗的噱头,实质上是想让另一方陷入对未来长久共同生活的错误认知,从而心甘情愿地为其出钱买单,这就是一种婚骗行为,无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都不能掩盖其非法目的。要加大力度打击婚骗行为,坚决否定借婚姻索取财物。 综合央视、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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