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24日,家住宝鸡市金台区百翠园A区的翟女士反映称,1月31日,她将车停到小区,第二天车被撞,监控是坏的,无法找到肇事车辆。
监控损坏无法找到肇事车辆
业主认为物业应该赔偿
翟女士说:“2月1日发现车辆左前被撞,到小区调取监控被告知是坏的。车辆维修花费了2.2万余元,因为监控损坏导致无法找到肇事车辆。我认为物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少应该赔偿明年保险溢价部分。”
小区物业称,监控老化需动用大修基金更换,但多年未果,已尽到物业责任协助排查。
宝鸡祥泰物业李经理说:“事发后,我们已经尽到义务,进行出场监控排查,保安在小区内寻找嫌疑车辆。业主提供的疑似车辆,我们也进行了排查,但没有找到嫌疑车辆。监控损坏是因为设备老化,需要动用大修基金维修,多年来一直发布公告征求业主意见,今年基本上已经通过手续,下一步,将依照相关规定走程序申请大修基金进行设备更换。”
对于车损赔偿问题,李经理表示,第一,物业收取车辆管理费只是提供车位,并未收取车损管理费用,这个在物业门口有公示。第二,物业已经尽到义务,配合业主进行排查但未发现肇事车辆信息。
律师:物业未尽到法定义务
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碰坏车辆的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人,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但是因监控处于老化损坏状态,导致无法锁定具体侵权人。对此,我国民法典明确了物业负有保障业主财产不受损失的责任与义务,其中《民法典》第942条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该法律条文已将物业的合同义务上升为法定义务,物业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就本事件而言,物业未做到监控全覆盖、无死角,乃至监控老化损坏,物业未全面履行不定期巡逻义务,为侵权人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未找到侵权人。所以,物业未尽到法定义务,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赵良善提醒,物业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保障义务,而非仅仅是合同义务,当业主财产受损时,业主有权依法向物业索赔、追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卫晓宁 文/图
华商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② 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 新闻热线:029-8651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