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8月20日至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榆林市委原书记胡志强受贿一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志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胡志强利用其担任咸阳市委常委、副市长,咸阳市委副书记,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榆林市委副书记、市长,榆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本人或者通过配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贿赂,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以受贿罪追究胡志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亲属及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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