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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

直播时称假一赔四 事后想反悔? 法院:主播承诺有效,该赔

最高人民法院8月3日发布5件依法规范平台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覆盖直播电商、平台依法经营,市场竞争秩序维护,虚拟财产交易等多个场景,为各类经营主体明确行为规则、稳定经营预期提供清晰指引。

>>案例一

东方甄选主播称江小白不是白酒

公司被判商业诋毁赔偿30万

这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首次披露了2年前江小白起诉东方甄选案的判决结果。

2024年7月,东方甄选主播“天权”直播时因一段涉及白酒的言论引发广泛关注,相关表述包括“你现在去看江小白的包装,上面是没有‘白酒’这两个字,因为不允许”“买江津小曲就没有这个标(小金标),因为它不是固态蒸馏的,所以不能算固态(发酵)酒”等等。

对此,江小白发布声明,指其误导消费者和拉踩江小白品牌,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此后,天权与东方甄选先后道歉。但江小白不认可,认为道歉态度不诚恳,并试图掩盖直播中恶意拉踩、诋毁品牌的明显事实,随即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认定直播带货行为属经营行为,主播虽然可以进行正当的商业评论,但应对同类产品的评论负有审慎注意义务,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言论构成商业诋毁,并判令某优选(北京)公司赔偿重庆某酒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规制直播带货中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首先,明确了直播带货主播在商业评论中的审慎注意义务的边界,强调网络主播在对比评论中应确保信息真实、全面,防止误导公众,为平台内的直播带货方营销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其次,厘清了误导性信息的认定标准,即评论内容即使部分真实也存在违法可能,若表达方式整体上导致公众误解,仍可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类案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裁判规则参考。

>>案例二

商户掏空账户、消费者求偿无门

平台因监管失职被判承担连带赔偿

万某某、房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25年1月12日,房某某在北京某电子公司运营的某商城平台,入驻的商户某商贸公司经营的店铺下单购买洗衣柜一件,商品价款1566元。

2025年2月13日,房某某向商家提交退货申请,商家当日同意退货,商品退回,但商家始终拖延退款。二人多次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商贸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北京某电子公司承担连带退款责任。

另查明,某商贸公司自2024年12月28日起,平台累计营业收入超34万元,但北京某电子公司仅为其设置1000元基础保证金,未按照平台阶梯保证金规则根据成交规模相应调增保证金;该商户已多次产生消费者投诉、赔付记录,平台亦未向其收取风险保证金、临时保证金。商户资金流水显示,每次经平台扣划赔付消费者后,商户均将店铺钱包余额全额提现转出,店铺长期无可用资金;平台后续核查确认该商贸公司存在售假行为。因商户保证金不足、店铺账户无余额,两名消费者的退款诉求无法通过平台保证金渠道实现。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某电子公司掌握商户经营规模、资金流水、投诉记录全部数据,具备远超普通消费者的管控能力;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商户长期提现掏空账户、刻意逃避退赔责任,却未动态调整保证金、未收取风险保证金,亦未对商户异常资金流动采取管控措施,直接造成消费者求偿无门,应当与商户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商贸公司向万某某、房某某退还货款1566元及利息;北京某电子公司对前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商贸公司追偿。北京某电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最高法表示,此案通过司法裁判压实平台对资金担保的实质监管责任,推动保证金由“准入门槛”回归“履约担保”的本位,对优化网络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引导平台企业从源头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具有积极的规则示范和价值引领意义。

>>案例三

帮商家虚构交易提升平台排名

代运营商被罚10万元

某代运营商与某平台签订合作协议,为入驻商户提供店铺托管、营销策划等服务,并缴纳保证金5万元。合作期间,某代运营商通过组织虚假团购等方式帮助商户虚构交易、提升排名,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虚假商业宣传,责令其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某平台依据协议及服务商行为规范扣除全部保证金。现某代运营商提起诉讼要求某平台返还保证金及支付利息、律师费。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相关诚信规则和保证金扣除条款虽属格式条款,但某平台已作显著提示,且条款内容公平合理;某代运营商实施刷单炒信构成违约,扣除保证金符合约定,且金额并未明显高于平台实际损失,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真实交易、真实评价和真实流量是平台代运营活动的基本合规边界。一是划定代运营活动的合规底线。平台交易量、用户评价和榜单排名,是消费者决策、商户揽客及平台配置流量的重要依据。代运营商通过虚假团购、刷单炒信制造虚假数据,会误导消费者、损害平台信用体系并挤压诚信商户的竞争空间。本案明确将此类“数据注水”行为认定为违约,不受法律保护。二是厘清平台格式条款的效力标准。平台规则具有格式条款属性,并不当然无效。平台已对重大责任条款履行合理提示义务,且不存在不合理免除或者加重责任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确认其效力,也支持平台依约清退违规服务商、扣除履约保证金,为平台建立透明、合理、可预期的治理规则提供了指引。三是实现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对平台自治的有效衔接。数字经济越是依赖算法、流量和评价体系,越是需要坚守诚实信用这一民商事活动的根本原则,本案裁判为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规则支撑和价值引领。

>>案例四

未提前告知视频账号被处罚情况

转让使用权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汪某与武汉某公司签订合同,以11万元受让某视频账号使用权。账号交付后,汪某通过咨询平台客服得知该账号因被平台处罚而存在不能被搜索、不能使用DOU+推广功能(某视频平台的视频推广工具,用于提升曝光率和互动量)等限制,武汉某公司并未提前告知,汪某据此诉请解除合同。人民法院认定出卖人负有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状况的义务,其未披露某视频账号核心功能受限,构成根本违约,判令解除合同并由武汉某公司返还全部转让款。

【典型意义】随着流量经济和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平台账号的经济价值愈加凸显,属于法律保护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同时高收益低成本的运营模式也催生了以买卖平台账号营利的产业链,相关纠纷层出不穷。本案认定,出卖人对合同标的物负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应当主动告知买受人影响平台账号使用效能和商业价值的重要信息;若账号无法被搜索或无法使用推广功能,将直接削弱其流量获取与商业变现能力,致使买受人商业运营的合同目的落空,出卖人的隐瞒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本案为虚拟财产交易纠纷中根本违约的认定提供了可操作的分析框架,有助于形成同数字经济相适应的法治化交易秩序。

>>案例五

买面霜疑假货

主播承诺“假一赔四”却反悔?

某商贸公司在某平台开设“某美妆专营店”,系案涉商品销售主体;某购物公司在某视频平台运营“某购物官方魅力号”,系直播推广方。2025年4月,周某经某购物公司直播间推荐,在某商贸公司店铺购买面霜一瓶,支付货款1859元。

直播过程中,某购物公司主播公开承诺:“有任何问题我们赔付到底,假一罚四倍现金,给大家做售后的兜底”,并宣称商品为专柜正品、资质齐全、可溯源。

周某收货后经比对发现商品存在差异,委托专业机构鉴定为非正品,支出鉴定费500元。经市场监管部门协调未果,某商贸公司虽同意按四倍货款及鉴定费赔付周某,但未实际履行。

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商贸公司、某购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运营某平台的某网络科技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法院明确相关方责任:销售方是商品质量与违约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入驻平台的直播带货方作出的售后兜底、假一罚四承诺有效,应当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实践中,直播推广方带货时经常承诺对产品进行兜底赔偿,但消费者维权时却推诿扯皮,这一现象屡见不鲜。本案明确:销售方系商品质量和违约赔偿的第一责任人;直播推广方作出的售后兜底、赔付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案例引导直播带货行业诚信规范经营,促使直播推广方切实履行直播承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良好示范效应。 据央视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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