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3

您的位置: 电子报 > 专题新闻 > 正文

仅“推送微信”算介绍对象吗?

花费万元签下婚介服务合同,约定一年内推荐“6+”人选,却因“推荐”究竟该是线下见面还是推送微信各执一词,最终对簿公堂。近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婚介服务纠纷案件引发关注。法院认为,婚介服务中的“介绍”应为积极、具备一定深度的撮合行为,仅推送微信号不构成有效履约。这一判决也为广大单身人士解析了何为“实质性服务”。

与婚介公司产生严重分歧

男子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2024年年初,小张与某婚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一年,婚介公司为小张介绍“6+”人选,服务费共计10000元。合同还对“婚介服务成功”作出了界定,涵盖领取结婚证、举行结婚仪式、持续相处6个月以上、同居或怀孕等情形。此外,合同“注意事项”中有一条特别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小张)因为找到婚恋对象(通过本公司及其他方式)或各种自身原因终止接受服务,不能要求退还服务费。”签约当日,小张付清全部款项。

合同履行期间,婚介公司先后为小张推荐了多位相亲对象。然而,双方对“推荐”的理解产生了严重分歧。小张承认,婚介公司确实安排了4位对象进行线下见面。婚介公司则声称,共计推荐了9位人选。除上述4位线下见面的外,另外5次系应小张要求,仅推送微信联系方式,由其自行添加沟通,未安排见面。

小张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他认为,仅仅推送一个微信号,没有任何前期沟通、背景介绍或后续跟进,根本算不上“推荐”。他多次催促婚介公司继续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对方逐渐变得敷衍了事,最终彻底停止了推荐。小张感到自己的婚恋希望落了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6000元服务费。

“合同已明确约定,服务期满,费用不退。”婚介公司态度坚决。他们表示,已为小张推荐了9位对象,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至于双方是否见面、如何沟通,那是小张自己的事——其要求先加微信聊天,公司已经照办。更何况,小张自称已找到对象,按照合同约定,合同应自动终止。因此,公司不同意任何退款。

双方协商未果,小张一纸诉状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介绍”应当是积极、具备一定深度的撮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本案的核心在于如何理解婚恋介绍服务合同中的“推荐”义务。

一是婚介公司的“推荐”不能流于形式。法院指出,婚恋介绍服务的合同目的,绝不是简单、机械地传递陌生异性的联系方式,而是基于客户的择偶要求,筛选并引荐合适的相亲对象,旨在为客户创造相识、相处的机会,以期促成婚恋关系。因此,符合合同目的的“介绍”或“推荐”,应当是一种积极的、具备一定深度的撮合行为,通常应包含安排双方见面或创造其他能够进行实质性交流的条件。仅仅推送一个微信账号,未进行任何前期沟通、安排或后续跟进,难以认定为履行了符合婚恋介绍合同目的的“介绍”义务。

二是格式条款并非“免死金牌”。婚介公司以合同中“不能要求退还服务费”的约定为由拒绝退款,但该条款系婚介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在婚介公司自身存在履约瑕疵、导致客户合同目的未能完全实现的情形下,该格式条款免除公司责任、加重客户责任,显失公平。法院对婚介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三是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同时指出,小张作为接受婚介服务的一方,其自身的配合与沟通也是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因素。在合同履行期间,小张存在未积极与推荐人选充分接触了解等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婚介服务效果的实现。因此,对服务效果不理想的结果,小张自身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合同总价款、被告已履行服务的比例、原告的实际体验及自身的配合程度等因素,为平衡双方利益,遵循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情判决婚介公司向小张退还服务费用3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相关案例

婚介应该提供什么样的服务

近年来,婚介服务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催生了不少服务纠纷。若消费者对婚介服务产生质疑,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已支付的服务费又能否主张返还?

案例一:

仅日常发送单身女性资料

是否构成“服务”?

郑某与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介服务合同,支付8000元的首笔费用。然而,婚庆公司只是将郑某拉入大群中,并日常发送一些单身女性的资料。郑某认为,该婚庆公司作为服务方,未提供实质性的服务内容,只是在微信群聊内做推荐,便诉至法院,要求解约并退还8000元服务费。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婚介服务应当包括“推荐引荐人选”“增加曝光度”“情感咨询服务”等内容。婚介公司在服务期内仅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提供服务,缺少个性化的精准匹配,也无法针对个体差异提供情感咨询、约会技巧培训等服务,且未完成合同中关于“推荐人数”“曝光度”等服务内容的约定,无法保障婚介服务效果,难以认定为提供了实质性服务。

鉴于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婚介公司应当在扣除相应的服务成本后退还部分服务费。最终,经法官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解除合同,婚介公司同意退还7000元服务费。

案例二:

付费后概不退款,是否合理?

2025年12月,江西省九江市的石先生前往当地一家婚恋中介门店咨询。在门店员工“资源优质、服务专业、牵手率有保障”的宣传引导下,石先生仓促与对方达成服务约定,并当场支付3000元中介服务费。在此过程中,婚介机构未就服务内容、服务次数、匹配标准及退费规则作出明确书面告知。

付款之后,石先生并未享受到配套服务。经多次催促,婚介机构仅为其安排一次相亲见面,随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再提供后续匹配、推荐、沟通等持续性服务。当石先生提出继续履约或退还部分费用时,该机构以“介绍对象即视为服务完成”“付费后概不退款”为由,直接予以拒绝。2025年12月24日,石先生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恋服务协议,判令婚介机构返还全部3000元服务费用。

法官认为,本案反映了婚介行业利用信息优势简化服务、模糊收费、设置不合理条款等共性问题。经双方同意,案件进入诉前调解。法官释法说理,明确婚介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服务与收费不匹配、单方设定不退费规则均属违法,行业惯例不得对抗法律规定。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因婚介机构已提供一次介绍服务,石先生自愿支付500元成本费;婚介机构当场退还2500元。

>>律师说法

划清婚介机构敷衍服务与合规履约的司法边界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司法实践明确,婚介服务中的“推荐、介绍”是实质性撮合服务,目的是为消费者创造有效相亲、婚恋交往机会,而非简单推送联系方式。法院认定,仅单方发送微信、不做前期筛选、不安排见面、无后续跟进,属于形式化应付,不构成有效履约。只有完成精准匹配、协调线下见面、跟进对接沟通等积极服务,才能算作一次有效介绍,这也划清了婚介机构敷衍服务与合规履约的司法边界。

赵良善表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若不当免除商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依法无效。婚介合同中“概不退款”等霸王条款,属于不公平格式约定,即便消费者签字确认,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婚介机构不能借此规避履约瑕疵责任,服务不达标时,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费。

赵良善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双方均有过错的,需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婚介服务需要双向配合,消费者负有积极参与相亲、主动沟通的合同义务。本案法院未支持全额退费,正是考量了消费者配合不足、未积极推进交往的自身过错。该案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签订婚介合同时需细化服务标准,明确“推荐服务”包含线下见面等实质性内容;服务期间留存沟通、赴约等履约凭证,秉持诚信原则积极配合服务,一旦发生纠纷,方能更好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漫画/张永文

>>相关新闻

婚介50元雇“婚托”实施诈骗

近日,上海警方成功捣毁一个以“婚托”模式实施诈骗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已核实被害人10余人,涉案金额近百万元。

张先生向警方介绍,去年6月其通过网上引流广告找到一家婚介公司,付了6万余元的相亲费后才发现,自己被安排的相亲对象都十分随意,不像是真心相亲,怀疑遭到诈骗。

据犯罪嫌疑人交代,该婚介公司默许并要求红娘使用付费婚托“高频率消耗相亲次数”。同时,公司会以“资源费”名义,按每次见面100元的标准支付给红娘负责人沈某某,由其分配给手下红娘。红娘拿到钱后,再以50元一次的价格雇佣“婚托”演戏。客户花几千上万元买来的“相亲机会”,面对的不过是一个出场费50元块钱的“演员”。事实上,从没有客户通过公司介绍成功恋爱。 据新民晚报

华商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华商报、华商晨报、新文化报、重庆时报、大众生活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华商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华商网-华商报”。
② 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 新闻热线:029-8651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