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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回事?多地『如家养老』被诉商标侵权

“我们被投诉名字中‘如家’二字侵权,但不是被如家酒店,而是一名连实体店都没有的个人。”近日,河北衡水一家养老机构负责人牛姐向记者反映,该机构因名字中含“如家”二字,被来自江苏盐城的孙某某投诉商标侵权。

河北、辽宁、河南等多地也有多家地方养老机构被孙某某投诉侵权。

他们质疑,对方是在恶意利用商标索赔。

被诉侵犯商标权

支付1万多元获授权费

牛姐负责的养老机构开在衡水市下的一个县城,名称是“地域+如家老年公寓”,在社交平台上注册有同名账号。

牛姐告诉记者,其老年公寓规模不大,大概四五十个床位。老年公寓就开在村子里,服务周围的高龄老人,根据服务类型收费几百元至一千多元不等。2026年1月,当地市监部门联系牛姐,称有人投诉其公寓名称侵权。

据悉,这名江苏盐城的孙姓人士持有第43类及第44类“如家”商标。她提供的相关文件显示,其于2006年申请注册,在2009年成功注册这两个商标,并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

牛姐疑惑称,开在一个村里的老年公寓,怎么影响到千里之外的养老院,况且对方并没有经营实体。她称当地市监部门认定其老年公寓侵权,在此情形下,考虑到诉讼成本,她放弃打官司,而是支付对方1万多元的商标许可授权费。

和牛姐一样,河北唐山一家县级同名老年公寓也是在今年1月许被当地市监部门告知有人投诉其名称侵权。副院长如姐告诉记者,他们2008年就已经营业,2013年正式办下手续。

如姐称,他们也想过改名字,但一方面他们申请改名的手续比较繁琐,另一方面,即使更名,投诉方仍要求他们补齐过往几年使用该商标的费用。在此情形下,他们与投诉方签订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支付对方3万元,约定未来3年可以使用相应商标。但若这3年间不改名,他们未来仍需支付对方商标许可授权费,“我们实在是憋屈得慌。”

记者注意到,多家机构支付的商标使用费不一。

两家养老机构被诉后改名

法院认为侵权但未获益

记者搜索发现,此前曾有黑龙江大庆、山东平度两地共两家名称含“如家”二字的养老机构被该孙姓人士起诉侵权,并分别索赔60万元和100万元。这两家养老院在此后均更换了名字。

2019年,在大庆相关养老院被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孙某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该养老院构成对孙某某“如家”注册商标的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孙某某及商标被许可人远在千里之外,且无使用“如家”注册商标经营任何养老的实体,在大庆没有影响。综合考虑认定,该养老院未获益,不应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涉案养老院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此外赔偿孙某某制止侵权支出的费用共1.5万元。

2020年,在平度一家养老院被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中,孙某某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二审法院审理也认为,该养老院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综合考虑到,涉案商标知名度不高,且该养老院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和较强的地域性,侵权行为后果并不严重。最后法院判决,涉案养老院立即停止突出使用涉案商标“如家”字样的行为,赔偿孙某某5万元经济损失,及对方合理开支共1.5万元。

近期向记者反映的多家养老院负责人提到,尽管这两起法院最后判决赔偿费用不高,但考虑到精力和诉讼成本,选择支付对方费用而不应诉是他们的普遍选择。

另有辽宁抚顺一家如家养老院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6月上旬当地市监部门检查后认定对方的投诉是不实投诉,因该养老院自2007年使用该名称公开经营,且始终在原有经营地域,未恶意扩大类别,未攀附投诉人商标知名度、造成市场混淆等,使用行为不存在违规违法。

该负责人称,不知道孙某某是否会起诉自己,但他已经决定就孙某某不实投诉的行为起诉对方。

投诉人没有经营实体?

“经营过,后来关掉了”

6月28日,记者联系上孙某某。孙某某称,自己持有该商标近二十年,一直在使用和维护,并非如这些养老机构所称没有经营实体,“我们有经营过,但是后来经营不善关掉了。我们更多是跟很多人合作。”

孙某某称自己经营过的公司即为上述判决书中均提到的盐城般若养老院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实缴资本100万元,参保人数和人员规模均为0人,经营范围为养老院、疗养院管理服务。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并于2021年已注销。

孙某某提到,如今,他们已有十多家养老机构进行合作,将商标授予其使用。在法律上,上述支付了费用获得商标使用许可的养老机构,都算是使用该商标的经营实体。

“维权是否演变为依靠诉讼来牟利”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刘凯表示,从法律层面来讲,商标属于合法登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发起投诉、提起诉讼本身并不违法。但目前这类维权模式确实存在明显争议,被投诉主体大多是小微养老机构,前往异地应诉、聘请律师的综合成本,远高于双方协商和解的费用;加之即便权利人胜诉,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普遍不高,多数经营主体最终会选择付费和解。

该模式的争议核心,并非权利人有无维权资格,而是维权行为是否偏离了保护商标正常使用的初衷,演变为依靠诉讼、投诉形成的成本压力来牟利。

若集中针对小微弱势主体批量索赔,自身无真实经营使用商标的意图,纯粹以索赔获利作为主要目的,就可能违反《民法典》中民事权利不得滥用的基本原则。

刘凯称,新修订的《商标法》(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并未一刀切禁止正常的批量维权行为,但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实际使用义务、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再辅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协同规制,从多维度压缩了将商标当作诉讼工具、借机套利的生存空间。 据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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