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养爸你养妈

赡养老人既是公序良俗,也是法定义务。在多子女家庭,普遍存在“我养爸你养妈”的“分养”方式,但这样的“分养协议”,法院普遍不予认可。这是为什么呢?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更应共同承担赡养责任
年近九旬的许某,与老伴育有江甲、江乙、江丙三名子女,一家人原本和睦相处。2009年,经许某与老伴同意,三名子女达成赡养协议,约定江甲、江乙负责赡养父亲,江丙负责赡养母亲许某。
可协议签订后不久,许某的老伴不幸离世,原本的分工赡养失去了基础。许某独自生活,随着年岁渐长,不仅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更无任何经济来源,日常饮食起居全靠江丙一人照料,生活压力巨大。
当江丙希望兄长江甲、江乙共同承担赡养责任时,二人却以当年的赡养协议有明确分工为由,断然拒绝履行对母亲许某的赡养义务。多次沟通无果后,无奈的许某只得一纸诉状将江甲、江乙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支付赡养费,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承办法官在接手案件后,深知这起赡养费纠纷不仅关乎老人的晚年生计,更牵扯着血脉亲情,简单判决虽能定分止争,却难免加剧亲情裂缝。因此,法官决定以调解为切入点,尽力修复这份家庭亲情。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江甲、江乙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每月各向许某支付生活费200元;许某今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中属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江甲、江乙平均分摊。至此,这起赡养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母子间的亲情也迎来了修复的契机。
审理法官表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容不得任何推诿和逃避。
本案中,江甲、江乙以多年前的赡养分工协议为由,拒绝赡养母亲许某,既违背了亲情伦理,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赡养协议可以约定赡养的方式和分工,但绝不能成为子女免除赡养义务的“挡箭牌”,尤其是当协议订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子女更应根据父母的实际需求,共同承担赡养责任。 中国法院网
“分割”赡养义务不受法律保护
去年底,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明确该类协议不能成为免除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理由,协议无效。
王梅(化名)与王莲(化名)两人系姐妹,因王梅与母亲刘芳(化名)关系不和,2023年姐妹二人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父亲由王梅负责赡养,母亲由王莲负责赡养,父母各自的生活、医疗等所有费用由对应赡养人独立承担,双方相互监督履行。
刘芳随着年龄的增长,身患疾病,希望王梅能共同承担赡养责任,承担相应的赡养费、医疗费等。
在协商未成功后,老人将两姐妹诉至合川区人民法院,要求两人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产生的医疗费由两人各承担一半。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任何形式的协议或约定予以排除或免除。
本案中,刘芳已年逾七旬,劳动能力显著减弱,生活存在困难,王梅、王莲作为子女,依法应当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两人签订的《赡养协议》虽对赡养事宜作出约定,但实质上排除了王梅对母亲、王莲对父亲的法定赡养义务,且母亲与王莲当庭明确表示反对该协议内容,故该协议相关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可。
为此,法院结合当地居民生活标准,综合考量原告实际需求及二被告能力,判决王梅、王莲每月分别向母亲支付生活费350元,产生的医疗费用由王梅、王莲各承担二分之一。
审理案件的法官称,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本案中,姐妹二人通过协议“分割”赡养义务的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提醒,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不能通过任何约定予以免除或分割,即使协议签订时征得父母同意,若父母日后生活状况变化或明确反对原约定,子女仍须依法共同履行赡养责任。 据上游新闻
漫画/张永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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