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下列逾期债务予以公告催收,请相应借款人、担保人或借款人、担保人的继承人,立即向我行及下属分支机构履行偿还欠款本息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二、如对贷款数额、担保方式、时效问题等有不同意见,请于本公告发布后10日内持有关证据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支行提出。
注:本公告清单中“借款本金余额”计算截至2026年3月31日,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算,而种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单位为元。
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条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12号]第十条规定:“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
联系电话:0912-3453509
通信地址: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干狮南路40号
特此公告。
华商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② 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 新闻热线:029-8651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