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网购电子产品,拆封使用后因对产品不满意发起“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家以已拆封为由拒绝。已拆封的电子产品,可以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消费者网购遭遇“退货难”怎么办?
顾女士通过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投影仪,试用后发现,投影仪遥控器按键卡顿且播放画面不流畅,便在平台上发起了退货。然而,商家却以按键卡顿并非质量问题为由拒绝退货。于是,顾女士又发起“七天无理由退货”,将商品寄回给商家。
商家收到投影仪后认为,商品的“页面详情”载明一次性包装破损,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购前须知”写明本品经激活后价值贬损较大,若防伪签或密封条毁损,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顾女士寄回的产品塑封已被拆,不能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因此拒绝退款,并将涉案商品寄回。
顾女士表示商家寄回商品时,并未提前通知,自己也未收到商品。维权无果之下,顾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退货退款。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品的“页面详情”和“购前须知”内容并未于显著位置提示告知,对于激活适用的标准和情形亦未明示;顾女士在收货后,对于投影仪的画面效果和系统流畅性等播放性能进行检测,并以遥控器及画面卡顿为由退货,符合普通消费者的常规操作及判断标准,且商家无直接证据证明第二次快递给顾女士的产品由其本人签收。
综上,法院认定商家拒绝退款无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判决商家退还顾女士货款1648元。商家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解读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明确排除四类特殊商品的适用
不属于法定例外范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邵莉星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即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基于商品自身特性或经双方确认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除外。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华政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颖表示,“七天无理由退货”机制又称冷静期规则,旨在通过赋予消费者“后悔权”以平衡交易双方的信息差,避免冲动消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明确排除四类特殊商品的适用: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品、数字化商品及报纸期刊。本案中投影仪作为普通电子产品,显然不属于法定例外范畴,商家以“包装塑封拆除”为由拒绝适用冷静期规则,缺乏依据。并且,商家在商品页面标注“包装破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免责或限责条款应当公平合理并以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否则将被认定为无效。最后,消费者对商品的合理查验行为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正当理由。本案中,商家虽提供物流单号,但未能证明退货商品实际送达顾女士,更未提前履行寄回通知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据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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