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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骑车上班与猫咪相撞后摔伤

“肇事猫”逃逸,该谁担责?

近日,上海的薛先生遭遇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他在骑车上班途中,与一只奔跑而来的猫咪撞上,之后连人带车摔了出去……不少网友在安慰他的同时,也不禁发问,猫咪“肇事逃逸”了,那这责任由谁来负呢?记者联系到视频中的当事人薛先生。他说,事发当天,他的一颗门牙被摔断,右手手臂也轻微骨折。目前,由于“肇事猫咪”难寻,他正在申请工伤赔付。

飞来横祸

小伙上班途中与猫相撞

猫咪“肇事逃逸”

薛先生是上海一家面包店的面包师,他回忆,2月28日凌晨3时许,他正骑车前往门店上班。

“一只猫突然从路边窜出来,速度很快,我看见它的时候已经来不及刹车了。”薛先生说,随后自行车与猫相撞,车子前倾,后轮离地,他被甩飞出去,“感觉到嘴先着地,我的胳膊也撞了一下。”

随后,薛先生来到医院求助,结果被诊断为右手手臂轻微骨折,一颗门牙已经脱落,其余有一颗牙破损、一颗牙松动。

薛先生说,从医院出来后,他曾尝试回到事发地调取监控,没想到当晚,自己与猫相撞的视频便被放到了网上。

评论区的不少网友建议他,找到猫咪的主人或喂养人要求赔偿,薛先生表示:“猫应该是流浪猫,可能是从某附近单位窜出来的,具体是谁在投喂比较难取证。”

在咨询律师后,薛先生已着手申请工伤赔付。

律师说法

到底该找谁索赔?

薛先生该找谁索赔呢?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表示,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锅”:

■如果这只猫有主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被遗弃或逃逸的猫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能确认该流浪猫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受伤男子可以要求前述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难确认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时

平常对这只猫进行过投喂,让流浪猫对投喂人产生了一定依赖,构成了事实上的豢养关系,那么,投喂人可能被视为饲养人。比如多次或较为长期投喂(偶尔一次投喂不足以认定为事实上的豢养),导致了其对流浪猫产生了一定管理责任,根据《民法典》的前述规定,投喂人应当适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以上情况都不满足

如果流浪猫无法确认其饲养人或管理人,甚至连较为固定或多次投喂人都无法确认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难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伤者无法向相关人员主张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林小明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自身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的伤害属于工伤,“薛先生在上班途中受到流浪猫‘袭击’,造成倒地受伤,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相关案例

小区地库出口流浪猫伤人 物业公司要担责

2024年7月8日,7岁的朱某及家人从某小区地下车库出口回家遇见一只流浪猫,朱某家人先行离开,朱某俯身抚摸该猫头部时被猫抓伤。朱某家人随即带其到医院进行清洗并接种狂犬疫苗,花费3553元。后带其进行抗感染治疗5天,但未提供相应医疗收费正规票据。

朱某被猫抓伤后,家人将此情况告知小区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该猫抓住后,在小区多个业主微信群中发布认领通知,但无人认领,工作人员遂将猫驱逐出小区。后朱某家人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需在其物业服务区域内,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应在其服务区域内尽到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朱某因被猫抓伤产生医疗费、抗感染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3887.7元,其中抗感染治疗费酌定为200元,营养费酌定为100元。结合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朱某对自身损失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朱某各项损失1555.08元。

男子被流浪猫绊倒致残 投喂者赔偿近5万元

2023年4月20日,吴某某与同事几人到羽毛球馆打球,打球过程中因踩到流浪猫摔倒受伤。当晚吴某某即前往医院就诊,手术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2024年7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相关赔偿责任由羽毛球馆经营者某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流浪猫的投喂人肖某某承担20%,吴某某不承担责任。最终,体育用品公司赔偿19.2万余元,肖某赔偿4.8万余元。

食客就餐被外来猫抓伤 餐馆被判担责70%

2024年5月19日,赵女士在某餐馆门外大排档区域就餐过程中被猫抓伤,花费医疗费2154元。赵女士认为,餐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医药费。

餐馆表示,赵女士是在门外公共场所被抓伤;该猫并非餐馆饲养;赵女士被猫抓伤是其自身逗猫或不经意间伤害到猫所致,所以餐馆不应担责。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餐馆在其店门口的露天场所摆放桌子供顾客就餐,该用餐场地已成为被告临时的经营场所,应对食客在该环境下就餐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未对周围环境和自身安全尽到一定的谨慎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该餐馆支付原告赵女士医疗费1507.8元。 综合封面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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