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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培训不满意 申请退课却遭拒

消费者与培训机构线上签约并预付学费,在第一次上课后对培训不满意提出退课要求,却被培训机构以格式合同中约定“培训超过1课时不得解约退课”为由拒绝。那么,学员的学费还能要回吗?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格式条款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纠纷案。

上够一个课时,就不退还费用?

2023年12月底,原告小夏通过微信与被告某教育科技公司客服沟通,准备订购该公司的“一对一”在线网络培训课程,初步协商价格后,小夏提出担心后续出现培训效果不达预期等问题,希望试听一次。公司客服表示,因为课程特殊,不提供试听服务,在首次上课15-30分钟内,学员跟老师初次沟通就会清楚老师是否符合要求,若不满意则可停课联系客服,由客服安排更换老师,没有合适老师则可走退款流程。

此后,小夏签署了某教育科技公司提供的格式电子合同,自该公司处购买了价格为7500元的课程,并全额预付了学费。

2024年1月7日,小夏在某教育科技公司处接受了1课时的在线培训服务。在上完课后,小夏仔细回想,认为公司安排的老师专业性不足,课程对其没有帮助,遂通过微信向公司客服提出解除合同、退还剩余学费的要求。但小夏退课的要求遭到了公司客服的拒绝。

某教育科技公司提出了两点理由:一是在签订合同前,公司客服已经通过微信告知小夏应当在上课后的15-30分钟内提出异议,逾期就不得退款,小夏对此明知,也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小夏同意了上述约定。二是根据合同条款,“本协议生效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者要求退还学费”“若完成课时超过1课时,则不予退还任何费用”,因此小夏无权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要求,也不享有要求退还学费的权利。

属于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小夏对该教育培训合同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小夏与某教育科技公司签订的培训合同属于预付式消费合同,具有人身专属性,合同的履行以双方相互配合为基础,不得强制消费者履行。

某教育科技公司提供的合同中“本协议生效后,学员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或者要求退还学费”“若完成课时超过1课时,则不予退还任何费用”等格式条款均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不合理限制,属于无效条款。小夏在听课后,有权以老师专业性不足为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

其次,合同解除后,对于已经享受的服务,消费者应当向商家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若因为解约存在不当之处造成商家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某教育科技公司为小夏提供的课程没有试听环节,公司客服提出的需要在上课后15-30分钟内评判老师的要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显然过于严苛,小夏在试听1课时后要求解除合同,显然属于正常的市场选择行为,对于已经消费的1课时,小夏也已经自愿在退费请求中抵扣课程原价费用1000元。因此,小夏无需对解约承担额外的责任。

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确认小夏与某教育科技公司之间签订的《课程辅导》合同于2024年8月8日解除,某教育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夏退还6500元。某教育科技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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