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亲给两个女儿分别立下遗嘱

母亲先后为两个女儿分别立下遗嘱,姐妹各自持有的内容却相互矛盾,哪份该成为分割遗产的“标尺”?近日,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一份遗嘱说房产全给大女儿
一份说还要给小女儿
覃某生前与大女儿共有一套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为覃某和大女儿,两人共同共有。
2009年,覃某至公证处设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我与大女儿名下的302室房屋,我自愿将该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在我故世后全部遗留给我的大女儿。”
2017年,覃某又书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我现与大女儿同住,302室房屋我与大女儿都有名字,如出售房屋,按法律规定,我应有50%权利。但我年事已高,为免两个女儿因继承问题产生矛盾,我的50%由两个女儿各分25%”。
2022年3月,覃某过世。两女儿对于如何分割母亲的遗产无法协商一致。
大女儿认为,按照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优先,房产份额应按照2009年公证遗嘱即“属于母亲的份额全部由大女儿继承”的内容处理。
小女儿则认为,母亲于2022年过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生效,应当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故应适用母亲2017年的自书遗嘱,按照“属于母亲的份额由两个女儿平分”处理。
两份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
适用公证遗嘱进行分割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下多份遗嘱,却在民法典施行后死亡的,是否应优先适用公证遗嘱。
首先,关于遗嘱的效力,原则上应根据立遗嘱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判定。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和被继承人死亡是遗嘱生效的两个要件。遗嘱虽属于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但其系单方法律行为,其核心是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根据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遗嘱的效力能够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本案涉及的两份遗嘱均订立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1985年施行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应当以最后的公证遗嘱为准。本案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多份遗嘱,2009年所立的是公证遗嘱,2017年所立的是自书遗嘱,故本案适用2009年公证遗嘱进行分割。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按照2009年公证遗嘱的内容,母亲的房产份额归大女儿单独所有。一审判决作出后,小女儿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上海高院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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