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1月8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在西安召开,提请审议《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完善了森林林地林木保护管理制度,一是明确确权登记制度,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并核发证书。二是细化不同所有制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主体,规定国有森林资源、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等的管护责任。三是实行天然林与公益林并轨保护管理,明确公益林禁止经营性采伐,对特殊区域天然林除特定情况外禁止采伐。四是加强森林防火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强化应急预案、物资储备和消防队伍、基础设施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严格限制野外用火行为。
修订草案还对林木采伐制度进行完善,明确采伐限额管理,缩小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明确采伐许可证核发主体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单位。同时切断非法采伐利益链条,规定了禁止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非法来源的林木,从市场端遏制非法采伐行为,并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木材经营加工许可制度。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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