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3 社长:毕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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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机构和人员“双罚”

12月5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规定》经2024年11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规定》用以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机制,保障监测数据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的探索性、创制性的地方性法规,由数智化监管、信用管理、监督检查等26条组成。

《规定》明确了立法目的、监管范围、监管分工、监管内容、监管方式、法律责任等。法规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法规规定禁止篡改伪造数据,并列举了具体情形,要求排污单位应当对受托方开展监测活动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信息。

法规明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采取数智化管控手段,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并将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法规对国家工作人员、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严惩弄虚作假行为。对排污单位强令、授意受托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作出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建立双罚制,对监测服务机构予以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限制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的出台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行业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郝彦伟表示,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认真履职尽责,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为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和环保事业发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同时将及时了解和研究《规定》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增强监管效能,确保《规定》得到更有效的落地落实。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白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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