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边法 我国已正式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

九旬老人要求儿女付赡养费,但儿女也已年逾花甲,以生活困难为由拒绝。类似纠纷案近几年出现不少。
近日,国家统计局官网公布《中国统计年鉴2024》显示,2023年,中国65岁及以上人口数已经达到21676万人,老年抚养比为22.5%。也就是说,每4.4名劳动年龄人口就要负担1名老年人。
我国已正式步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小老人”赡养“老老人”现象将愈发凸显。当子女也年老多病或经济困难时,老父亲或老母亲将如何走出赡养困境?
九旬老人要求月付保姆费
子女称生活困难付不起
老伴5年前去世后,92岁的李大爷一直与70岁的长子共同生活。今年,父子俩都感觉体力明显下降,疾病缠身。李大爷考虑到二儿子和小女儿都在外地,就和子女们商量给自己雇个保姆。李大爷月收入5000元,用于生活、就医后基本花光,无力支付3000元保姆费,就要求二儿子和小女儿负担。
但这两个子女也已年逾花甲。他们以各自生活有困难为由,拒绝了老父亲的要求。65岁的二儿子称自己月收入也不高。62岁的小女儿更是细数难处:“我一月工资五千,老伴三千,老伴高血压,长期看病。我还帮儿子带孙子,还要贴钱买菜,没有多余的钱啊。”
因保姆费没着落,李大爷将二儿子和小女儿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各负担1500元。法院结合李大爷的生活状况、收支情况及两子女的经济条件和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并根据李大爷的子女数量,最终判决两子女每月各付老父亲赡养费1000元。
【法官说法】
必要合理的赡养费需求应获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法官助理王欣表示,实践中,在多子女的情况下,父母未必会同时对全部子女提起赡养费诉讼。这时需先审查确定老人必要、合理的赡养费需求,再结合子女负担能力确定赡养费数额,同时根据子女数量分担赡养费,以更加公平地体现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具有均等义务。
另外,老人需明白什么是必要、合理的赡养费需求。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是父母生活必须的费用,比如足以覆盖日常生活开销费用、慢性病长期服药费用,非美容性手术费用等。
老人术后要求增加赡养费
被两子女拒绝
79岁的孙奶奶因做心脏手术,每月医药费和营养费增加,但其退休金仅1900元。孙奶奶与大儿子、小女儿商议增加赡养费至每月3200元,但遭拒。
此前,孙奶奶曾不顾家里经济困难和子女的反对,坚持卖房筹钱给患重症的老伴治病,但老伴最终病故,儿女与她的关系也闹僵了。3年前,孙奶奶就因赡养费问题起诉两子女,当时法院判决两人每月各支付孙奶奶赡养费2400元。
现在,孙奶奶又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遭到儿女拒绝。两个子女也近60岁了,他们认为现有赡养费足够支撑孙奶奶的生活。
法院认为,赡养费标准,应在综合考虑父母的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子女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现在孙奶奶每月支出情况发生较大改变,要求每月增加赡养费的要求具有实际必要与合理性,故支持了孙奶奶的部分诉讼请求,适当增加了两个子女每月支付的赡养费数额。
【法官说法】
赡养费标准因个人生活变化可调整
王欣认为,现实生活中,赡养费的需求和给付都是动态变化的。即便双方之前经生效判决确定过赡养费标准,当任意一方身体、收入情况发生较大改变时,仍可起诉进行调整。
除了父母随着年事增高,医疗费、生活费等各项支出逐渐增多,要求增加赡养费的情形之外,还存在子女的身体、收入发生变化的情况。一起诉讼中,原生效判决认定3个子女各月付老母亲赡养费1500元。但两年后长子突遭失业,他还有两个未成年子女需抚养,全家四口人仅靠其妻7500元月收入支撑。长子无奈起诉要求降低赡养费标准。法院审查后,在老母亲的赡养需求和长子一家的基本生活保障之间做了一个平衡,降低赡养费标准至每月900元。
老人离婚后要求继女付赡养费被拒
王大爷与张大妈198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王大爷无子女,张大妈再婚时带来了时年10岁的小张,三人一同生活了30多年,直至10年前王大爷与张大妈离婚。如今,年过八旬的王大爷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退休金仅2700元,无奈起诉要求继女小张月付赡养费2000元。
“我母亲和继父离婚后,我已多年没有和继父来往,双方关系早断了,我没有赡养他的义务。而且我自己也快60了,还一个人过,这点工资也得留着为自己以后做打算。”继女小张称。
法院查明,王大爷与小张虽非血缘关系,但小张与王大爷、张大妈开始共同生活时,小张尚未成年。这足以认定王大爷和张大妈共同抚养小张至其成年,王大爷与小张形成继父女关系。现小张工资8000多元。赡养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最终综合考虑王大爷生活所需及小张支付能力,法院支持了王大爷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继父母年老有要求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随着婚姻关系变动情况的增加,在赡养纠纷中,双方为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情形也较常见。王欣认为,若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存在抚养教育的情况,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就等同于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在继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也有要求成年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不少赡养纠纷案当事人都提出疑问:亲生父亲(或母亲)与继父(或继母)离异,或亲生父亲(或母亲)去世,自己还有没有赡养继父(或继母)的义务?王欣认为,从感情上看,当亲生父母一方去世或与继父母一方离异后,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关系常常出现疏离。但在法律上,只要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存在抚养教育的情形,双方就形成了与血缘关系等同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正所谓“我养你小,你养我老”,当继父母年老,遭遇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境遇时,也有要求已成年继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包括经济上供养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记者了解到,像这样“老老人”告“小老人”子女,要求给付赡养费的案例,目前有不少。现实情况中,一些子女也是老年人了,体弱多病,退休金不高,有的经济困难,自己也需被赡养。
法官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进程加快,“小老人”赡养“老老人”等赡养难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我国正逐步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依赖于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赡养包括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实践中,子女可结合父母需要程度、自身扶养能力、社会物价水平履行赡养义务,可以给付赡养费,也可与父母共同生活进行照顾;可以支付金钱,也可给付实物。让父母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需要法律与道德的护航,更需要每一个社会个体的自觉与担当。 据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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