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业主群有人发言侵犯名誉权
居委会建立小区微信群后,有人在群里发布不当言论,此时,作为群主的居委会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1月19日,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获悉,近期,该院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作为群主的小区居委会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居民微信群由居委会工作人员任群主
上海宝山法院介绍,马先生和陈女士为某小区同一楼栋的业主,两人均加入了由该小区居委会建立的居民微信群。该微信群由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群主,并在群内备注名为“居委会”。2023年5月至9月期间,陈女士多次在微信群中攻击楼组长马先生串通其他居民收取物资回扣、偷拿社区物资、马先生靠违法手段赚钱、踢伤他人受到治安处罚等言论。鉴于此,马先生多次在群内要求居委会对陈女士的不当言论进行劝阻、约束,并多次至居委会办公地点反映,希望居委会制止陈女士的侮辱、诽谤行为,帮自己澄清事实、恢复名誉。但居委会表示自己“无能为力”,未采取任何措施。
马先生认为,陈女士在群内多次发表针对自己的侮辱、诽谤言论,理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居委会作为业主群的群主,没有在群内对陈女士侮辱、诽谤自己的不当言论进行劝阻、约束,也未敦促陈女士向自己道歉,更没有为自己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未尽到应尽的管理责任,导致自己的损失扩大,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于是,马先生向上海宝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女士和小区居委会共同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庭审中,被告陈女士辩称,不同意原告马先生的诉讼请求。案涉言论是自己与马先生在微信群中争吵时发表的,双方互有攻击,非自己一方所致。
被告居委会辩称,虽然微信群确由居委会建立,但该群主要用于居民自发讨论,其不应承担管理责任。对于陈女士在群内发表的关于马先生的案涉言论,马先生确实多次向其反映,其虽未在群内进行警告、制止或删除,但曾就此多次找过被告陈女士,试图促成双方和解,最终未果,故不同意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三个原因决定居委会也应担责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对于被告陈女士而言,其在无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在居民微信群内发表对原告马先生造成不利影响的言论,足以令群内的居民、业主陷入错误判断,进而对原告马先生的品行作风产生严重怀疑,造成其人格受贬损、名誉被诋毁的后果,应当认定其行为侵害了原告马先生的名誉权,需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被告小区居委会而言,第一,居委会作为居民群群主,享受了该群带来的管理便利,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第二,该微信群确实一定程度上便利了居民之间的沟通,但居民之间原本的时空阻隔被微信群打破,降低了居民发表不当言论的成本,增加了居民言语冲突的风险,扩大了影响范围,因此居委会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第三,从危险控制能力和危险控制成本来看,居委会完全可以预见到所存在的风险以及危险的发生形式,且便于采取合理的方式对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至于管理责任的限度,要求其对群内成员的言论真伪进行甄别、对事实进行澄清和敦促发表不当言论的群成员道歉显然过高,但至少应当在群成员对其他群成员进行人身攻击时进行劝阻和疏导,防止事态恶化。而被告居委会却未在该群内进行任何劝阻和疏导。因此,应认定被告居委会怠于履行管理责任让马先生损失扩大,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过错程度及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陈女士在微信群内发布道歉声明,为原告马先生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小区居委会在微信群内发布声明,为原告马先生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据澎湃新闻
据了解,群主作为群组的管理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群组内的健康氛围。在群组运营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身的言行举止,避免因不当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规定。即群内成员传播违法犯罪信息时,群主将被追究法律责任。群主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具体取决于群主的行为性质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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