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边法
近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查阅陕西法院多年的裁判文书发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的死亡原因可分为四类:突发疾病、摔伤、照护疏忽以及慢性疾病恶化。
这些风险的背后,暴露了养老服务机构在应急响应、安全管理和专业护理等方面的不足,也反映出家属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存在的疏忽。那么,家属在为老人选择养老院时该如何有效规避这些风险呢?
以“养老机构”和“死亡”为关键词
17年间查到裁判文书2407篇
11月4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以“养老机构”和“死亡”作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共查询到相关裁判文书2407篇,时间跨度从2007年到2024年。
其中,合同相关的案件有624篇,赡养相关的案件557篇,人身损害赔偿相关的案件437篇,精神损害相关的案件435篇。
在2407篇裁判文书中,陕西省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共有32件。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7件,赡养纠纷相关案7件,鉴定案6件,精神损害案5件,合同约定相关案件4件,过错责任相关案件3件。
陕西的相关案件主要集中在人身损害赔偿、赡养纠纷、精神损害等。这些案件的裁决结果揭示了养老院意外事件的主要成因及责任划分的复杂性。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梳理这些裁判文书发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的死亡原因主要有四类。第一类是突发疾病,第二类是摔倒导致的严重损伤,第三类是照护疏忽,第四类是慢性疾病恶化。
在养老机构中,不少老人因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噎食等突发病情未及时救治而去世。由于老年人身体本就脆弱,养老机构的应急反应能力直接影响到救治的成效。一些案例表明,在老年人突发病症时,养老院是否能及时提供必要的医疗措施,成为了争议焦点。
老人“噎食”未及时抢救身亡
养老院被判承担20%赔偿责任
据2014年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1年10月,B将其父C送至老年公寓,选择护理等级为全护A级,每月收费1780元。2013年2月一天,公寓护理人员发现C身体不适,两次给B打电话通知,但延迟超过一小时才拨打120急救电话,C最终因异物窒息去世。
B指控公寓未及时抢救,严重失职,错过最佳抢救时机,导致其父死亡,应承担至少一半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C有帕金森病史,其死亡无证据证明与老年公寓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是作为一家专业的养老机构,其应按照承诺的护理标准(全护A级)照顾好老人的饮食起居,在发现老人病发后,应给予紧急处理并进行必要的抢救和及早送往医院救治。且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咽喉中发现食物”,故老年公寓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其死亡承担20%的赔偿责任。B和老年公寓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摔倒未及时救治
养老机构承担60%赔偿责任
根据2019年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A、B、C、D均为已故E的子女。2018年7月27日,B与老年公寓签订E入住协议。2018年9月的一天,E被发现躺在园区台阶上,身边有血迹,后因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结果为颅脑外伤。
E的子女起诉老年公寓,要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19659元。一审法院审理发现,园区内缺乏安全警示和扶手,未及时发现E摔倒并进行救治。E的死亡与摔倒及脑外伤有因果关系,老年公寓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判决其承担60%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E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精神状况基本正常,其自身亦有过错。
摔倒是老年人常见的意外之一,尤其在夜间起夜时极易发生。因摔倒导致骨折、脑出血等严重并发症而引发健康恶化的案例时有发生。在部分案例中,养老机构未提供防滑措施或未定时巡查,导致老人摔倒后未得到及时救助,酿成悲剧。部分老人摔倒后因伤重、本身体弱多病、身体恢复难度大等原因,不幸离世。
老人核酸检测时摔倒
养老院未及时救治担责20%
根据2024年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21年3月,老年公寓与A及其监护人签订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费每月2200元。2021年12月,A在公寓内核酸检测时摔倒,养老院未提供及时医疗救治,直至2022年1月13日出现不良症状时送医,被诊断为呼吸衰竭、股骨颈骨折、肺炎、脑梗死后遗症、阵发性心房纤颤、胸腔积液、肋骨骨折、泌尿系感染等多种病症后于1月29日去世。
家属起诉养老公寓,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共计720472.57元并要求退还押金。一审法院认定在A出现摔伤的特殊情况下,老年公寓应及时进行专业的医疗救治,老年公寓对A未尽注意义务,对A的死亡应承担20%的过错责任,赔偿146074.76元。养老公寓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老人摔倒后因肺炎去世
养老院被判不承担责任
在裁判文书中,并非所有的老人摔倒致死案件都有养老院的责任。根据2020年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焦点在于福利中心是否对老人A的死亡负有责任。
2018年10月,A入住社会福利中心,福利中心认为其患有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行一级护理,但A的亲属也即本案原告提出对A进行二级护理。
2018年12月一天凌晨,A下地行走时不慎摔倒,护理人员B发现后将其扶到床上,并于早上8时告诉了其子C,C将其父亲送到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A因摔伤造成粉碎性骨折,同时查出A患有冠心病、电解质紊乱、肾功能不全、贫血及丙型肝炎。住院期间,医院对A做了粉碎性骨折闭合复位髓内钉固定术。2019年1月,A病情恶化,因“呼吸衰竭、重症肺炎”去世。
A家属指控福利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A的摔倒骨折存在重大过错,索赔多项费用。福利中心辩称,其中心与其签订的养老入住协议中约定的标准的二级护理,并不是全护,而且他是因为肺炎去世,与摔伤无关。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从社会福利中心的护理程序来看,除了特别护理以外,不论是一级护理还是二级护理,都没有晚上派专人对老人进行照管和监护的规定。福利中心在护理程序中无违约行为,及时通知家属处理,已尽到义务,不承担责任,且家属已从保险公司获得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偿。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家属全部诉求。
老人移开遮挡物坠亡
敬老院被判定无违法行为
根据2020年的另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A为聋哑人,能从事基本农活,精神状态正常。其哥哥B在父母去世后照顾他,A被认定为五保户后,与其签订认领养协议,但其哥哥C私自将他带走并送往敬老院,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其生活能力为自理,未填写亲属或监护人。
2015年9月的一天,敬老院在修缮消防通道时开挖了一个洞口并用彩钢瓦遮挡。A于11时左右移开遮挡物,走出洞口并不慎从后面的石砌挡墙坠落,抢救无效死亡,相关医疗和丧葬费用由敬老院承担。
C诉敬老院未尽监护职责,要求赔偿338190元。法院一审认为,A精神正常,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在敬老院生活两年,对相关管理规定应知晓。A私自移开遮挡物,导致敬老院的安全措施失效,且在高风险区域行走,理应预见其行为后果,仍前往陡坡高坎危险区域,因此应对摔伤死亡承担责任。综上,敬老院无违法行为,C的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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