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亲女养女为遗产打官司
【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母亲病世后,两姐妹却因遗产分配问题对薄公堂。近日,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
陈某(男)与王某(女)婚后多年未孕,于1984年5月抱养女儿陈甲,两年后夫妻自然生育女儿陈乙。陈某与王某一视同仁将两姐妹抚养长大。
2020年2月,陈某因意外事故离世,两姐妹均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由时年71岁的母亲王某一人继承。2022年11月,王某因病离世,两姐妹在亲属们的帮助下共同办理了丧葬事宜。
2023年1月,陈乙持遗嘱将登记在她与母亲名下的一套住宅和登记在母亲名下的一间门面均变更登记为自己单独所有。
陈甲诉至法院称,母亲王某早年瘫痪,一直由自己独自照顾。母亲离世后,妹妹一边说着“不争财产”,一边悄悄将不动产转移。母亲不识字,陈乙所持遗嘱为打印件,应当无效。
陈乙称,母亲于2020年9月订立遗嘱,当时神志清楚,并签名捺手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予以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审查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立遗嘱人对已打印好的遗嘱内容是否完全理解并确认,且见证人是否在场全程见证立遗嘱人确认遗嘱的过程。陈乙提交的王某签名捺手印的照片,只有王某没有其他人员;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也不能证明法律服务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全程在场。故该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陈甲自出生即被陈某、王某夫妇抱养,长期以母(父)女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群众及基层组织均已认可该收养关系,且收养事实发生在收养法颁布之前,故陈甲与王某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陈甲具有被继承人王某养子女的法律地位。
综上,法院认定陈甲与陈乙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均等继承王某名下不动产及银行存款。陈乙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据湖南高院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养子女与亲生子女一样,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也同等享有继承的权利。
本案中,遗嘱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且遗产尚未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故应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即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每页签字,确保遗嘱人清晰知晓遗嘱内容。而该打印遗嘱缺乏相应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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