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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遇车祸后申请工伤赔偿难 劳动 雇佣 承揽…… 外卖员与公司到底啥关系?

关系认定

“叮咚,您的外卖已安全送达”

外卖骑手是很常见的新职业

也被称为“高危职业”之一

送餐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工伤认定难点在于“关系”

外卖员与所属公司

到底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还是承揽关系

律师说法

有外卖平台误导骑手

在线签订有偿劳务性质的格式合同

并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

旨在规避责任

骑手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不能单从格式合同内容来认定

而要从合同的实质内容

实际履行情况等出发

近日,张先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讲述了自己之前送外卖时遇到的糟心事——配送过程中遇车祸致九级伤残,公司却否认双方属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成了一件难事。

送外卖途中遇车祸致多处骨折是否属于工伤?骑手诉至劳动部门

2022年8月21日,张先生应聘成为某外卖平台的一名全职外卖配送骑手。张先生介绍,外卖平台在西安市有很多加盟合作的站点,他起初工作站点的合作商为另一家公司,没过多久这个站点就被“许昌雷风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风哥公司”)接手,但工作性质没有变化。

2022年10月6日上午11时许,张先生在骑行配送外卖的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经送医诊断为左侧1-3后肋骨骨折、胸椎左侧横突骨折、左侧锁骨肩峰端骨折、右足第1.3跖骨骨折,住院治疗20余天,花费2万余元。“2022年11月11日,在我本人不知情、也未同意的情况下,发现骑手平台无法正常登录,联系平台客服被告知为已离职,但离职手续并非我本人提交办理的。”

虽然交警认定对方全责,但考虑到是在工作中受伤,张先生向外卖平台及站点所属的雷风哥公司申请工伤赔偿。因协商未果,2023年8月,张先生将此案诉至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确认其与雷风哥公司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

虽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但劳动部门认为存在劳动关系

9月8日,记者在张先生提供的《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中看到,裁决书日期为2024年1月2日,裁决书显示,经查明:2022年8月21日,申请人注册成为某外卖配送骑手,员工类型为全职,入职公司为太原陈某某公司,2022年9月20日被安排进入被申请人处,申请人所在商圈为许昌雷风哥[西安]西安中学站,2022年10月9日被转移至集约配送——许昌雷风哥西安汉城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签署其他任何协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企业微信及西安中学站工作微信群聊中。2022年10月6日,申请人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条》显示,申请人入职时间为2022年8月21日,在职天数为41天,工资总额为6145.5元。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申请人按月领取劳动报酬,月工资构成为整月底薪、整月车补、整月单提成、整月全勤奖、有明确的上下班时间,以上均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特征。经裁决: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3年8月21日存在劳动关系;裁决生效10日起,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8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4967.07元。

今年3月20日,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先生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其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4月22日,经工伤致残程度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为九级”。

公司提起行政复议

认为与骑手为雇佣关系

对于张先生被认定为工伤一事,雷风哥公司却持有异议。

记者在张先生提供的一份今年8月19日下达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看到,今年5月14日,雷风哥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决定书》,并责令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其中,在认定工伤方面,申请人雷风哥公司称:申请人与第三人(张先生)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申请人与第三人未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第三人系申请人雇佣的工人,工作时间并不固定,第三人在完成配送工作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自主性,其与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和人身依附关系,不存在构成劳动关系的事实基础。申请人已向第三人投保雇主责任保险,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应为合法有效的雇佣关系,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遭受的伤害为工伤,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根据生效裁决,第三人与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其在骑电动车配送过程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应予以认定为工伤,认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最终,决定维持被申请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再次提出执行异议

提出双方是承揽关系

今年8月1日,张先生收到河南一法院发来的“已受理您申请执行许昌雷风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短信通知。

张先生说,在他收到的一份《执行异议申请书》中,雷风哥公司作为申请人,对法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执行。在该《执行异议申请书》中可看到,公司提出两条理由:其一指出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送达程序不合法,认为其以公告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剥夺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和对仲裁结果提起诉讼的权利。二是提出,申请人通过上海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有《外卖配送服务协议》,双方既非雇佣关系又非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其中提到“2022年9月23日,申请人通过上海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有《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申请人作为上海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即业务公司,在某众包平台发布业务需求(以下简称“订单发布”),订单发布一经作出即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平台实时地将该信息通过某外包平台推送给潜在的接包方,在被申请人确认接受该业务需求,并确认将根据该需求信息提供相应的服务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即达成有限的服务合同。”

协议第一条第5款约定:“乙方(被申请人)可在平台上查看并接受业务公司(申请人)发布于平台上的业务,可自主选择是否接受或接受业务的数量。”协议第四条第3款约定:“乙方(被申请人)确认,上海某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公司(申请人)和某众包平台与乙方(被申请人)均不属于雇佣或劳动关系,乙方(被申请人)通过本协议与业务公司(申请人)建立承揽关系。”

公司认为,上述事实说明,被申请人已通过签订《外卖配送服务协议》的方式确认了其与申请人之间既非雇佣关系又非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后被申请人又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申请人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该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此,张先生表示,此前确实和该公司签订了《外卖配送服务协议》,协议为电子版,内容密密麻麻的他确实看不懂也没有仔细看,目前已无法找到并打开。

据查询,许昌雷风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河南许昌市。8日,记者拨打公司电话,一工作人员称“找我们有关部门解决”,随即挂断。

律师说法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单从格式合同内容认定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现实中,一些外卖平台往往利用虚拟软件平台,误导骑手在线签订有偿劳务性质的格式合同并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旨在以不符合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为由规避责任。其实,审视骑手与平台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单从双方所签订的格式合同内容这一点来认定,而要从合同的实质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出发,并回归对劳动关系的实质探求,从骑手入职、考勤、接单、薪资、评价等各环节重点考察平台对于骑手的指挥、管理与监督因素,认定上述因素具备劳动关系“强从属性”特征,进而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裁决机构正是考量以上多种因素来断定双方存在的劳动关系,妥当地将传统理论应用于平台用工争议,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审慎处理新业态劳动用工情形下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具有典型意义,进而有力否定涉事公司所辩称的双方存在雇佣或承揽关系这一说法。”赵良善表示,既然张先生与涉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张先生在送外卖中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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