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商说法

买房,一直是陈女士的心愿。但她一不小心,就入了坑。
买房!
从“买房大户”手里
买了价格美丽的房子
2023年8月,陈女士在朋友圈看到有人发广告,称“西安市莲湖区汉城南路上的宏府鹍翔荟有准现房销售,价格美丽”,她就去看了。
“去的售楼部,里面一名姓乔的男子说他在开发商处团购了78套房子,开发商允许他们在售楼部出售。”陈女士说,他们是在售楼部谈的,乔某还带着去工地看了几次。陈女士看中了A2区3单元一套72平方米的房子,7418元/㎡,总价超过53万元,先付了9成,也就是47万元左右,双方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乔某承诺,10月底和开发商签订正式合同的时候再付尾款。
8月31日,陈女士回忆说,她之所以相信乔某,是因为看到乔某和开发商签订的安置房团购合同,上面出售方就是楼盘开发商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合同里还有房源汇总表,她购买的房子就在房源汇总表里,“另外,整个交易都是在售楼部进行的,售楼部里有样板间,乔某带着我看,还拿了安全帽带我去楼盘实地查看。我把钱转给了乔某后,他安排人在楼上给我开了收据。”
套牢!
首付款交了
拿不到房也退不了钱
去年10月底,陈女士找乔某要求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乔某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今年1月还没签合同,也不给退钱。无奈之下,陈女士选择了报警。
李女士的情况和陈女士一样。陈女士和李女士是报警时认识的,李女士说:“乔某后来说没钱了,然后失联,我们找不到他,就来到售楼部,但售楼部负责人却说他们也是受害方。当初没有他们背书,我们不会在这儿买房。”
立案!
开发商称团购合同没生效
警方已以涉嫌诈骗立案
8月31日中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看到了陈女士和乔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乔某和开发商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堡子村A、D区安置房团购合同,团购合同上有开发商的印章。合同中的甲方也就是出售方为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乔某。合同中有一条的内容是: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定金和购房款,因乙方原因造成延迟支付的,乙方应按照团购房源总价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及房款延迟支付超过3个工作日的,本合同不再履行。
李女士告诉记者,乔某没有给开发商转款,导致开发商不认这个合同。
乔某的电话无法打通。记者联系上曾和乔某一起销售的人员,他说,他们几人2023年8月在售楼部待了两个星期左右,8月10日左右进场,8月底离开的,乔某是从开发商处团购的房,房在乔某手上,带着买房人去看房源时,是开发商提供的钥匙,他们也和开发商一起开过会,“我们在这里销售,用的是开发商的售楼部,乔某怎么会和开发商没关系呢?”
陕西宏盛文旅开发有限公司一赵姓负责人说,乔某不是开发商那边的人,他利用售楼部对自己进行了“伪装”,假借开发商的名义做了非法勾当,“他和我们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一分钱都没给开发商交,所以没有形成事实交易。我们是和他签了团购合同,但合同没有生效。他利用我们的名义去行骗,我们也是受害方。”
记者了解到,陈、李两位女士报案后,今年2月5日,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以乔某涉嫌诈骗对此立案调查。目前,警方还在对此事进行调查。上海市锦天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江浩:
本案中,购房者与乔某签订了买卖合同,乔某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团购合同,因合同具有相对性,上述的买卖合同和团购合同均对合同签署的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乔某刚好利用了这点,且整个过程中看盘签约环节均在售楼部进行,因此获得了购房者的信任,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收取90%合同款后不按合同履行也不退款,该行为涉嫌诈骗。在我国,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该案已由公安立案,更多细节还需警方进一步调查。
消费者一定要通过官方渠道购房,必要时可咨询监管部门和法律人士。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竞之:
本案中,乔某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非法占有陈女士、李女士等人钱财之实的情况,则乔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但诈骗本身具有较强的主观色彩,还需要客观证据对乔某的主观意思进行证明。
本案另一个焦点是,陈女士、李女士等受害者能否向开发商主张民事赔偿?需要综合考虑。一方面,开发商是否存在允许乔某在其售楼部进行销售,有无明确告知购房者乔某并非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如果开发商未尽注意义务则存在一定过错,对陈女士、李女士等人因误解而产生购房行为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则开发商应在其过错赔偿范围内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开发商存在配合乔某在售楼部进行销售,甚至协助乔某对购房者充当信任背书的情形,或者乔某与开发商的合同中有相应条款约定使得购房者有理由相信乔某或具有代理权限,则本案或涉表见代理,此时则视同乔某具有代表开发商行为的合同地位,开发商应承担不利后果。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鑫:
从法律角度来看,陈女士的经历包含以下几个关键点:
1.合同的有效性:陈女士与乔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乔某是否有合法代表开发商签订合同的资格。若乔某没有合法的代理资格,购房合同可能无效,则只能就与中间方的合同寻求法律和司法救济。
2.信息不对称与信任缺失:开发商对乔某的“背书”和售楼部的存在是导致陈女士相信乔某的重要因素。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不足是引发问题原因之一。
3.开发商的责任:尽管开发商声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但他们未充分履行尽职调查和市场监管的责任。
售楼部作为开发商的直属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使得乔某等人能够利用其资源进行欺诈活动,从这个角度讲,开发商需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
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必要建立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并且要在买卖双方交易前向购房者详细披露。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卿荣波/文 邓小卫/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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