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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入工厂被狗咬伤

“冤不冤”?一男子擅入厂区找朋友,不料被厂区饲养的狗咬伤,索赔医疗费和误工费遭拒。日前,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某厂区内工人宿舍活动板房一角拴着一条狗,拴狗的铁链大约长2米。某日中午,韦某以寻朋友为由擅自进入厂内生活宿舍区,期间遇到的工作人员提醒其厂区内养狗不要闲逛,韦某并未理会,直至被狗咬伤小腿。后韦某注射狂犬疫苗花费近两千元,也因受伤损失了打工收入。双方由此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原告韦某认为,自己不知晓养狗情况及注意事项,厂区未贴养狗告示且对狗看管不严,事发后还推诿赔偿,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某厂认为,厂区并非公共场所,已贴养狗告示,饲养狗是用来看家护院,且拴在办公生活区的角落。厂大门设有门卫,禁止外来人员随便进入,韦某未经允许进入厂区和拴狗区域,狗因陌生人进入而吼叫,期间也有未午休的工人提醒韦某。工厂已尽提醒义务与看护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事发后报警,根据警方出警视频显示,事发当天被告厂区内未有狗的警示及注意标识。“内有猛犬,请勿靠近”“私自靠近咬伤概不负责”等厂区警示标识为被告事发的第二天之后添置,厂区大门未有外来人员或非厂区人员不得进入的告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下进入被告厂区,在原告对被告厂区环境及状况不了解且被告工作人员提醒有狗的情况下,即在明知有狗存在危险的情况下,仍疏于防范,因此原告有重大过失,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而被告在原告未经同意进入其厂区时,未有门卫进行制止,且其在厂区内圈养狗,在本事件发生时未有相关狗的警示标识,被告未尽到完全的安全注意提醒,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过错情况,确认被告承担本案40%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确认其误工天数为1天。因原告无固定收入,按同行业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为200元/天。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厂赔偿原告韦某医疗费、误工费共计821.6元。

>>法官说法

一般宠物饲养人未看管好饲养动物,致其伤害他人且不能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应当根据无过错原则,由饲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厂区虽然并非公共场所,但亦非被告抗辩的“家”,故原告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厂区需承担大部分责任,而被告因未尽到完全的安全注意提醒和管理看护义务,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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