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人将财产赠与他人
近日,雁塔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A公司与被告林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6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林某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130万元租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被告已经将其房产无偿赠与了被告林某之子小林,且2023年1月小林已经办理了新的产权证。林某无偿赠与财产的行为使得原告的债权难以实现,故原告将林某列为被告、小林列为第三人诉至雁塔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赠与行为,判令第三人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到被告名下。
据悉,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中,终审判决已经确认被告林某应当向原告A公司偿还原告130万元租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林某应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告在明知与A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依旧将其名下房产无偿赠与第三人小林,该行为损害了原告A公司的债权,故雁塔法院判决撤销林某与小林之间的赠与行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权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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