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一卫生院职工
近日,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一卫生院职工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给多人注射,相关情况引发关注。
受害者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其花费近4000元在涉事卫生院接种三针疫苗,但接种完成后却查询不到任何接种记录,报警后,给其打针的卫生院职工承认是用的生理盐水。
7月5日,中江县公安局就该事件发布通报:7月2日15时许,中江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辑庆镇卫生院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接种。接警后,我局立即派出民警赶赴现场处置。经初步调查,许某某(女,28岁)系辑庆镇卫生院职工,私自用生理盐水冒充HPV宫颈癌疫苗接种,非法获利1.1余万元。目前,许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记者梳理发现,此前已有护士因此被判刑。
光明网今年5月9日报道了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检察院提起的戴某某、王某某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查,2023年2月开始,被告人戴某某伙同王某某,为非法牟利,利用自己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士的身份,通过发布微信朋友圈的方式欺骗有接种宫颈癌疫苗意向的被害人,谎称自己可以帮助预约并接种四价、九价宫颈癌疫苗。在接到被害人预约并收取费用后,戴某某准备好自己购买的生理盐水、1ml一次性注射器以及私留的正规宫颈癌疫苗包装盒与说明书,将被害人带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种假宫颈癌疫苗。至案发,共计为40余人接种假宫颈癌疫苗,销售金额高达13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戴某某、王某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法院判决被告人戴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戴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销售假药赔偿金人民币27.05万元,王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合新京报、极目新闻
“个人行为”
医院也难脱监管干系
接种的人花了钱,却不会得到应有的免疫效果。注射假疫苗,无异于谋财害命,性质十分恶劣。虽然涉事医院称是职工的个人行为,以此推脱责任,却未必能推得一干二净。
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应相对固定。接种时,原则上应保证有1名健康询问/登记/知情告知人员、1名接种人员、1名留观/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人员。实施接种前,要做到“三查七对一验证”,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要验证接种疫苗的品种和有效期。接种后的清理器材事项,要求处理使用后的自毁型注射器、一次性注射器及其他医疗废物。由此可见,私下为他人接种疫苗“个人行为”原本就不该发生。 据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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