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拟大学”的“虚拟教授”
一个不存在的“虚拟大学”,一位不存在的“虚拟教授”,却在全国各地参加了多场学术会议和活动,在过去一周引发广泛关注。
有人虚构高校和头衔参会
两所名称相近高校否认有此人
日前,有媒体报道,一名自称“辽宁理工大学教授魏新河”的人士,近年来频频参加多地传统文化、思政教育、新闻理论研究、法学等领域的学术论坛。然而,我国并没有所谓的“辽宁理工大学”。此人还以“魏鑫”“魏新”等化名公开活动,并自称辽宁理工大学文化旅游学院教授、辽宁理工大学体育学院老师、辽宁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等。
有高校人士透露,这位“魏新河”在2023年向某高校学术会议投稿,经审核发现,其投稿存在严重的抄袭嫌疑。
我国也没有一所“辽宁理工大学”,与之名称相近的两所高校是辽宁理工学院和辽宁理工职业大学。
6月28日上午,记者致电辽宁理工学院和辽宁理工职业大学两校校办,咨询是否有名叫“魏新河”“魏鑫”“魏新”的教职人员,两所学校均表示没有上述名字的教职人员,且不知道有人使用“辽宁理工大学”头衔参加社会活动一事。
已参加了十余次公开学术活动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自称“辽宁理工大学教授魏新河”的人士已经参加了十余次公开学术活动,其发言还曾被活动机构公开报道引用。
例如,据阜阳师范大学官网,2022年11月27日,“中国式现代化与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理论研讨会在阜阳师范大学西湖校区召开……辽宁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魏新河教授等交流研讨。
2022年12月8日,由常州工学院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常州分院共同主办,江苏省高校文化创意协同创新中心协办的“2022年大运河工业遗产保护传承利用学术研讨会”在常州工学院召开……辽宁理工大学魏新河教授从运河文化视域分析了水浒文化与大运河文化的内在逻辑关系。
据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网站消息,2022年12月10日,由法治浙江研究院主办的共同富裕法治保障机制论坛在杭州召开,会议以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主题研讨分成两个单元。第一单元由俞燕宁教授主持,并邀请……辽宁理工大学魏新河教授作报告。
直到2023年10月,这名“魏新河”还以“辽宁理工大学客座教授、辽宁省乡村振兴专委会副主任”的头衔参加了西南大学举办的“梁漱溟先生诞辰130周年纪念座谈会”。
今年6月28日上午,一名曾发文质疑“魏新河”身份的高校人士向记者介绍,这名叫“魏新河”的假冒学者参加的多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学术活动,这些活动往往对线上参会的学者身份缺乏鉴别手段。且这一类学术会议,经常通过分享链接、二维码等形式就能登录线上会场,这就给了有心人士利用的空间。
记者注意到,部分曾经在公开消息中提到“魏新河”参会的学术会议,已经删除了相关报道。
魏新河到底是啥身份?
系锦州市林草局工作人员
7月4日中午,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发布通报称:近日,针对网络反映疑似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魏新河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身份参加学术会议的相关信息,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高度重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调查核实:魏新河,男,1978年10月出生,系锦州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自2022年以来,为提高知名度等个人目的,多次以“辽宁理工大学教授”等虚假身份参加线上线下学术交流活动。目前,经研究决定,已停止魏新河工作。因涉嫌招摇撞骗罪,魏新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下一步,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律师说法
招摇撞骗和诈骗区别在哪儿
陕西轩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文律师表示,魏新河涉嫌罪名为招摇撞骗罪。所谓招摇撞骗罪,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名之一。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无论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对于犯此罪的,如果情节较轻,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情节严重的,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地,如果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将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杨文说,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都是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欺诈的犯罪类型,因此二者容易混淆。根据我国刑法第226条的规定,犯诈骗罪的,最低刑罚为单处罚金,而最高刑罚可以处无期徒刑。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权利。
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构成犯罪数额限制方面,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才以诈骗罪论处;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
尽管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的案件,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的原则。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海博表示,招摇撞骗罪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况就是谎称系法院或公安机关人员进行债务催收的情况。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是这种情况,该案中多名被告人系深圳某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该公司主要业务为接受银行委托做信用卡催收工作。部分人员为尽快催收欠款并获取高额提成,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伪造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逮捕通知书、法院传票、执行通知书等国家机关公文发送给欠款人,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给欠款人发短信,致使欠款人误以为其被司法机关处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威信,最终认定构成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
丁海博认为,诈骗罪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就是电信诈骗,如日常生活中收到短信称银行账户被冻结,需要本人验证并暂时转移存款最终导致被骗,以及利用女色进行裸聊诈骗等行为,只要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诈骗罪,犯罪方式及案例较为多样。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佘欣
>>热点锐评
学术骗子为何一路畅通
杜撰一所子虚乌有的大学,还使用多个名字当马甲,这个“魏教授”恐怕属于彻头彻尾的学术骗子。通过混迹于各类学术论坛、研讨会,不断捞得参加“学术活动”的声誉,更加巩固了自己“大学教授”的地位。不难想象,这背后蕴藏着不容忽视的不当利益,比如利用学者的身份捞取讲课费、咨询费、顾问费等。
很多领域都存在编造虚假身份的骗子,但学术领域骗子招摇过市,无疑更容易让人产生“斯文扫地”之感。“魏新河”混迹于传统文化、思政教育、新闻理论研究、法学等多个领域,相关活动被正规学术机构公开宣传,这样的学术骗子所过之处,污染着学术圈的风气,损害着学术共同体的声誉。
如今,揪出“魏新河”这样的学术骗子,令其所作所为在阳光下曝光,是阻止其继续行骗、维护学术交流秩序的必要之举。与此同时,也应该反思,看似高门槛的学术活动,骗子何以混入其中?怎样避免类似学术骗子换个“小号”屡次行骗?
从“魏新河”被打假的过程,或许可以窥得一二。2023年,自称“辽宁理工大学教授魏新河”的人士在向某高校学术会议投稿,经审核发现,其投稿存在严重抄袭嫌疑。主办方的调查在学术圈内传播后,“魏新河”涉嫌伪造多个身份的恶劣行为才为人知晓。
由此可见,如果学术活动的主办方尽到责任,对提交的论文、发言稿严格审核,确保基本的学术水准和规范,本不应该有学术骗子的容身之地。其实,对于“魏新河”这样的骗子,只要查查其工作单位是否存在、过往的学术发表记录是否真实,也就不难发现造假的端倪。
骗子固然可恶,但如果相关学术活动“掺水”,也在无形中造就了虚假学术活动的土壤。举办学术会议等活动,为学术交流创造了便利渠道。但是,不少学术会议顶着高大上的名称,实际内容却乏善可陈。一些发言只有学术腔的套话,缺乏真知灼见,甚至个别会议对发言人员“来者不拒”,这才让骗子有了可乘之机。
“魏新河”的“学术活动”横跨多个学科领域,这让有关会议主办方感到“汗颜”的同时,也给学术界敲响警钟:一些“学术会议”是否有充分的举办意义?这些学术活动的参加标准和审核依据又是什么?希望这起事件的曝光,不光激发人们对骗子的一致声讨,也能推动学术圈深入内省、完善制度。
>>网友观点
zYZJZz:是哪些大学邀请假教授作学术报告?有没有“辽宁理工大学”,这些大学还不知道吗?
有立场没圈子:这人本身的工作也挺好的,这是对“教授”这个职业有啥滤镜么?
哈尼尼哈:我很想知道他的学术水平到底如何,是不是教授不重要,有没有真学问才是关键! 本组稿件除署名外综合澎湃新闻、海报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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