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师无资质 场地不合规 监管不明晰
近日,一起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老师殴打学员,致其昏厥,最终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授课过程中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何在?实践中机构的资质、老师、场地等是否存在问题?该如何保障未成年人上兴趣班时的安全?
技能证书水分较大 培训场地选择随意
前不久,山东东营的一名家长反映,其5岁半的儿子在幼儿园延时课上被轮滑教练打了,回家后屁股上有明显淤青,髋关节与颅脑检查显示有多处损伤。监控视频显示,孩子在滑轮滑时摔倒,教练上前抓起孩子并脱下其裤子打屁股;孩子倒在地上爬起来后,教练又踢了其轮滑鞋,并用手打了其头部。
经了解,轮滑教练并非园内老师,而是当地一家轮滑俱乐部的员工,幼儿园与轮滑俱乐部签了合同,由俱乐部派人教孩子轮滑。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最近几年,媒体报道了多起孩子在培训机构练习舞蹈导致“下腰瘫”引发的纠纷。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公布的一项数据显示,2005年至2022年,我国“下腰瘫”的孩子超过1000人。相关专家介绍,“下腰瘫”发病年龄主要集中在3岁至10岁,70%的病例为完全性损伤,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
记者在某招聘网站上搜索“少儿舞蹈教练”“少儿武术教练”“儿童轮滑教练”等招聘信息,咨询相关招聘人员发现,大部分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在招聘教练时,在资质关上卡得并不严。例如,北京西城某体育培训机构,其招聘轮滑教练,有体育、师范院校教育背景的高中以上学历者均可应聘。记者询问没有相关资质是否可以应聘时,对方回复称“主要是会销售,能卖课”。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文体类专业技能证书考试很“水”。以舞蹈培训为例,从事舞蹈培训的资格证书并没有全国统考版本,而是由一些舞蹈院校、行业组织自行设定考试规则并颁发证书。有机构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考试内容包括笔试和视频,笔试即舞蹈理论知识作答,之后要上传一段自己的舞蹈视频,交纳报名费1500元到2500元不等,30天后基本就能拿证。
除老师资质外,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本身的合规问题也被不少家长诟病:一些机构在公园甚至小区随便找块地就当作培训场地。北京市民刘女士在家附近的公园散步时不止一次看到培训机构的教练领着几个孩子在空地上做锻炼。“就是普通的水泥地,孩子们又跑又跳的,不伤膝盖吗?”
安全风险监管不力 教学方法不够科学
为什么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安全问题频发?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周详告诉记者,很多校外培训机构对安全的重视程度不足。保障学员安全需要投入更多的成本,导致一些培训机构不愿意增加预防意外伤害的投入或者人员。同时,校外培训机构的场地一般在大型商场,其场地属性也导致安全标准存在一定差异性,难以提供及时救治意外伤害的条件。另外,少数老师、培训人员不遵守业务规范,错误操作也是引发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姚金菊认为,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安全问题频发主要与从业人员资质审查和教学方法缺乏规范指南、应急管理制度不够健全,以及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安全风险监管不力等因素有关。她指出,各省市对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监管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等不同模式,对从业人员职业资质和从业经历的管理和审查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另外,部分校外培训教学人员在教学方法、培训内容等方面不够科学,未能根据学员个人身体状况而采取不同措施,甚至出现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培训机构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防范机制也不完善甚至未建立,既未对从业人员资质进行充分审查,也未对其进行教育教学方法以及风险应对的培训,同时也未能根据培训特征对家长及时、充分进行风险提示。
明确市场准入标准 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受访专家指出,目前对于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规定主要见于2022年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还有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等。此外,实践中对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可参照适用的法律还包括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
姚金菊认为,现有相关立法效力层级较低、缺乏细化标准。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和运行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规定主要适用对象为民办学校,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只能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现有法律规范对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主体、办学行为、培训材料、教学内容等方面缺乏统一明晰的规范,各地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主体、资质条件和培训内容均存在差异,造成了校外培训机构资质混乱、参差不齐等现象。”姚金菊说,校外培训机构治理需要更具针对性的法律规范。现有规范层级较低,行政执法缺乏更为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在教育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可以适当考虑将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设置及准入标准、人员资质、安全保障等问题予以规范,为校外培训机构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姚金菊还提到,应理顺各方权责关系,完善追责机制。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处罚规定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缺乏有关校外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从业资格、培训过程等全过程全方位规范的专项立法,应借教育法典编纂之机,全面理顺各方权责关系,同时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对培训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出现安全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落实培训机构和从业人员追责制度,保护学员合法权益。 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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