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个人原因未及时送达停工令 次日工程坍塌致3人遇难

@这不是替罪羊嘛,实习生也没啥权利啊,实习生都是来学习的。@实习生并不是冤,这么重要的通知没送去现场,就是他的责任。
@个人认为对实习生有点严厉了,一个停工令,其实在下之前就应该跟各方已交流好了,现在网络发达,停工令完全可以拍照或扫描发给相关人员,比送达更快。
@责任人有多个,但实习生肯定是非常大的责任。涉及重大安全隐患工作是不能分上下班时间的,重要指令必须第一时间送达,此实习生不值得同情。
近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济南历城山东省济南市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12·30”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报告,2023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城区一个中心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和城市内涝治理大明湖排水分区PPP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其中,一名在工区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因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有人质疑实习生是否替事故“背锅”?
调查报告
实习生未送达工程停工令
次日就发生事故
据了解,这份未及时送达的重要法律文书,是一纸工程停工令。据调查报告透露,事故发生前,12月28日,四工区项目部进行安全检查,在事发工段发现沟槽南侧路面悬空、存在较大坍塌隐患。当日,安全总监孙某一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被施工队伍技术员路某英签收。项目监理工程师张某下达《监理通知单》。
12月29日,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范某伟向青岛投资公司下达《工程暂停令》,经商议制发后,交办实习生王某璞送达,但由于王某璞个人原因至事发前未送达或告知。次日,路某英组织施工,其间发生坍塌,致使3名施工人员死亡。
事故追责
3人被建议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包括实习生
调查报告披露事故的直接原因,认为在沟槽支护不符合施工方案要求、挖掘机多次碾压沟槽南侧违规堆放土方、违规拆除支护钢支撑的情况下,现场人员冒险进入沟槽内作业,沟槽南侧土方坍塌,导致支护钢板发生位移将作业人员挤压致死。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现场管理人员违规组织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理混乱,行业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有两人。其中一人为路某英,是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人则为王某璞,是四工区项目部项目质量员(实习生),负责山大南路施工现场管理。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调查报告》还显示,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为王某法,是施工队伍负责人,未能及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坍塌事故隐患,放任现场施工人员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定,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观点
实习生身份不应成免予处罚的前置条件
实习生是否应该为工作中重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认为,本案除了王某璞未能传达指令外,项目监理、施工管理和安全监督等多个环节也存在较大疏漏。而且王某璞作为实习生,其职责和影响力可能有限,在责任的具体界定上,需要考虑实习单位是否对实习生进行了充分的培训和指导,特别是对于关键职责和重要文件的处理流程。
此外,项目部是否采取了其他辅助措施,如电话、邮件、短信或微信等,以确保信息传达的可靠性,也是判断责任大小的重要因素。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表示,因为刑事责任实行的是责任人与责任相对应的原则,谁犯的错谁承担。实习生或实习生身份并不应该成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前置条件。实习生这样一个概念,如果放在劳动法领域内解释,属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提升锻炼自己的同时,配合实习单位部分工作的一个群体。实习生如果在实习过程中因为自己过失、故意造成相关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又应该追究责任,那么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王辉也认为,在追究实习生刑事责任时,要考虑到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以及在实习单位的地位与身份。实习生的身份决定他们在完成用人单位交办的工作时,处于辅助、配合甚至被支配的地位。
>>评论
实习生被建议追刑责
莫轻言是“替罪羊”
此事件中,实习生的身份与可能因重大责任事故获罪的强烈反差,让部分网友对其产生同情,甚至有人认为该实习生就是一个“替罪羊”。
首先要说明的是,相关部门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该建议一定会被司法机关采纳。这名实习生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的办案人员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断。
在法律上,实习生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并无障碍。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生产、作业每一个环节中的人员,都可能构成该罪。而判断是否构罪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有力“推动”了事故的发生。
考虑到实习生缺乏相关工作经验,如果单位让其在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上“独当一面”,那么,一旦因其经验不足等原因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此时追究其刑事责任,争议恐怕会很大。但在济南的这起事故中,需要他完成的工作,只是将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只要有起码的责任心,完成就没有任何困难。只要成为生产、作业中某一环节中的一员,其履行职责的义务就不因自己是实习生而“打折”,“实习生”更不是免除刑事责任的“护身符”。 综合正观新闻、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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