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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关门 女子称有9万余元没消费 还称遭遇了“员工垫付资金”套路

去美容院消费,遇到促销说自己没钱,美容院员工会主动要求帮你“垫付”。看似好心人帮忙的“好事”,却让家住西安市城南61岁的王女士难言个中滋味。

市民投诉:

“一轮轮促销诱惑,半年多付费12万余元”

2023年,王女士在西安城南一家叫爱美轩的美容院前前后后交了12万余元预付款,最近美容院突然关门了,她算了算发现自己还有9万多元没消费,如今退费无门。

5月18日上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随同王女士一起来到位于朱雀路南段的城市立方商场,她就是在商场二楼的爱美轩美容院做的美容。

二楼一个角落,原本的美容院已被遮挡起来,从留下的小门进去能看到爱美轩的牌子,玻璃门内美容院的布置还在。

“我是从3月开始提出退费的,5月16日发现关了门。”王女士说,她第一次来这里是去年5月,看到网上促销79.9元体验一次背部筋疗。因此自己颈椎不好,做了筋疗后感觉很好,就开始预付消费,先后多次购买全身各种美容及女性私密服务,截至去年12月共计支付12.3万余元。

“每次做服务时,店员、总监都会推出各种促销诱惑,我就一步步被美容院的套路忽悠了。”王女士告诉记者,她心软脸皮薄,和店员熟络之后,他们经常给自己推销,说完不成任务扣工资等,自己买的项目就越来越多,预付款项目有背部筋疗、腿、胳膊、腹、臀、胸、脸部护理等。

“员工热情又大方,促销时总监主动垫资2万”

王女士说,美容院的员工不仅热情还“大方”。王女士告诉记者,有次推销免费私密体验,给她做了一个12.8万元的方案。王女士说没钱不想做,他们一轮轮劝说下,自己刷卡5000元,总监帮忙“垫付”了2万元。还有两名店员也给垫过几笔三五千元的,垫付费用总共大约3万元,自己之后都转账给了他们。

记者看到,王女士手上,打印了几十张转账凭证,有给爱美轩数十笔,大额的一次1.5万元,少的5000元、2000多元都有。还分两笔转给一位孙姓人士2万元,王女士说这个姓孙的就是为其垫资的爱美轩总监。

这些员工个人垫资的钱是否到了美容院账上?

王女士说,美容院有消费明细表,员工说垫资后,美容院的消费明细上就有了新买的项目,所以自己就以为对方确实是垫付了,很快就会把钱转给他们。但在最后核对时,部分“垫资”店里财务不承认收到了,去向成了迷。“有一次他们推销一套14万元的项目,幸亏我当时坚决没要。”王女士现在想起来都觉得惊心,简直是层出不穷的套路。

感觉服务跟不上要求退费 市场监管所调解未成功

起初,王女士对美容院的服务感觉不错,从今年初开始,给她固定做项目的员工及店长陆续离职,感觉服务跟不上,她越来越不满意。3月下旬,她到店里要求退费,新店长说需要了解一下情况,后来就以各种理由推脱。“我拍了在店里的消费记录明细,减掉已做项目次数,计算预付费结余还有9万余元。”她说。

由于和店方交涉无果,4月份王女士向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管局投诉,长延堡市场监管所进行了数次调解,以“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为由,5月16日给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各方回应:

转让方称后续服务可继续做

美容院没钱可退也不认可9万多余额

据了解,在爱美轩美容院关门后,会员们的后续服务转让给了张先生。

18日上午,张先生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自己的店就在附近,即将开业,会员包括王女士在内都可以在他的店里完成此前爱美轩的消费项目,但他无法给王女士退费,因为钱不是自己收的。“我需要客源,接手的是服务。”他表示。

爱美轩美容院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美容院因经营不善关门,现在确实没钱给王女士退费,未消费项目可以在张先生新店里继续完成,如果愿意也可以去北郊的爱美轩店做项目。至于王女士说有9万多元没消费要退,这个数额自己并不认可,可能只有两三万元,不是王女士单方面说多少就是多少,但即使是两三万元,现在也拿不出来。

对于王女士所说的总监、店员主动垫资的情况,该负责人表示,美容院是销售型店铺,一直要求顾客在店里的POS机刷卡付费。“王女士所说的垫资项目,有些钱我们美容院并没收到。”他说。

“当时去美容院消费并没有签合同,我现在只有付款记录和消费明细。”王女士说,打官司取证会比较困难,但无论如何,一定要个说法。王女士表示,自己正在收集各种证据,准备向法院起诉,尽力追回损失。“一定要理性消费,不要像我一样被忽悠。”王女士一再叮咛。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李琳/文 陈团结/图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7月起正式施行

新规来了

首次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美容院通常都是预付式消费,近年来预付式消费引出种种乱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将于今年7月起正式施行,规范预付式消费。

《条例》规定,经营者应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强化对经营者遵守承诺的约束,降低消费者维权时的举证难度。

强化“按约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如果经营者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针对经营者降低质量、偷工减料、服务缩水等情形,《条例》首次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而且经营者要退的不仅仅是预付款的余额,而是要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和违约情况来定。

明确“事中告知”的义务。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没有消费的预付款余额。即使经营者没有主观的过错,也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显著增加消费者履行成本,《条例》同样赋予了消费者合同解除权。

《条例》还为预付式消费设立了专门罚则,明确由各有关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对于预收费用后卷款跑路的,还将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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