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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4000元/月 3月工资不到3000元

员工质疑克扣工资遭辞退

西安图锐网络科技公司:觉得有问题,去申请仲裁

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带相关资料来大队处理

“干了近2个月,当初签合同时约定的底薪4000元连影儿都没见到”“我干了15天,一分钱没有”“因为质疑工资遭辞退”……

4月17日,23岁的小赵打进华商报新闻热线029—88880000投诉,他和同事被工作了一个多月的高新区锦业时代一企业无故“克扣”工资。

约定底薪4000元

工资表显示3月仅为2968元

据小赵提供的劳动合同,他的岗位为引流主管。

“我是2月22日应聘到西安图锐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3月22日转正,3月25日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试用期我的薪资是4000元,转正后底薪是4000元。”小赵说,“但2月份,我实际到手的工资只有765.52元,4月15日的工资表显示我3月工资仅为2968元。”

不过在4000元后面括号标注着“在职期间的薪资调整依据个人工作表现及岗位考核达标情况来决定,提成按照公司的制度给付”。

另外,小赵劳动合同的第二页,还有钢笔手写的“全勤奖300元单算”字样。

小赵提供的工资表的出勤天数,3月他的出勤天数有23天,但在工资表基本工资一栏变为3700元,全勤300元。“全勤奖并没有单算?这算不算无形中克扣了300元?”小赵说。

还有销售专员小郭干了半个月,结果一分钱没领到。“在我看来,每天上班工作内容就是通过公司提供的话术等,引导有意向的客户在平台开设网店等,虽然在工作期间确实没谈成一单业务,但也在尽职尽责的工作,下班时间也在回复客户消息希望促成订单,干了半个月难道必须有业绩才能拿到当天的工资吗?!”

提出在职仲裁后

收到有霸王条款的“告知书”

小赵说,4月15日看到工资表时,他十分生气,并对负责人说要“在职仲裁”。

“随后,负责人开始紧逼我离职。16日刚到公司就收到‘告知书’,内容大致是我是引流主管,每日引流意向客户需达到20个,无法完成工作指标按高新区最低标准的薪资发放;每日引流意向客户数量低于10个无薪资;累计3天引流数量10个以下,公司有权以无法完成工作指标合理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小赵拿出落款为该公司全名、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的告知书,最后一句还写着“此告知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公告栏张贴一份,送达即生效”的说明。

“4月17日一早,我刚到单位又收到了‘员工辞退通知书’,尽管人力资源部落款时间是4月15日,但在17日才盖章。”小赵说。

在这份员工辞退书上,记者看到辞退原因为“未完成工作指标(未工作)、不服从公司管理、蓄意抹黑企业形象”。

公司一负责人:“觉得有问题,就去申请仲裁吧”

17日中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和两人一同前往企业办公地,对于小赵和小郭的质疑,企业相关负责人周先生给出了多种说辞,先是“没什么好解释的,可去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又说“那个谁谁都能接受工资,你们为啥不能”。

经多次要求,他才讲述了工资的计算方法:“我们上个月的工资是按底薪/30*出勤天数,也就是说‘无薪休假’。”

对此,小赵说:“我直到现在才知道,原来‘全勤300元单算’是要每天都来才算全勤?”

但周先生称公告一直张贴在墙上。记者看到,这张落款时间为3月22日、名为“引流部制度”的公示文件确实张贴在墙上,其中明确“引流岗位每天获客数量最低为5人”“引流岗位获客数量5人以上,每个奖励5元”“如未完成每天5的获客数量,薪资按照完成的百分比进行计算。”

不过,小赵和小郭都称不知道工资是这样计算的。但周先生再次强调说,“从3月22日一直在此公示”。

小赵认为:“如果要按出勤天数算工资,那应该用底薪除以出勤天数,而不应该除30天。我觉得这个工资算法肯定有问题。”

“要是觉得有问题,就去申请仲裁吧。”周先生再次说。

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可带好相关资料来大队处理

4月17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致电西安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大致情况后,相关工作人员回复说:“希望当事人带好劳动合同、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双方有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来大队投诉,我们介入处理。”

小赵说,他们现在的诉求就是让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补发被克扣的工资。

【律师说法】

可固定相关证据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提起劳动仲裁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员工工资,不然则违反了《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本事件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底薪4000元,而用人单位发一份与劳动合同的约定相抵触的岗位考核公告,且想用一纸公告代替劳动合同关于工资的约定,这显然是不成立的,因为公告的考核制度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比如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才算有效。更何况劳动合同中写有底薪4000元,言下之意,不论怎样调整工资,也不能低于月工资4000元。”赵良善说,“另一方面,劳动合同中标注的‘全勤300元单算’以及企业相关负责人被质疑时所说的‘无薪休假’,也是‘偷换了概念’。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剥夺劳动者的休息权利’,而要求按每月的实际天数出勤才算‘全勤’的规定,显然也是违背了相关规定的。”

赵良善提醒,为避免出现劳资纠纷,在用工前,员工就要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支付时间、劳动时长、工种、社保等。

“一旦出现纠纷,员工可固定相关证据,比如收集工资单、工资转账银行流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或主管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等,以备日后维权使用。针对此案,员工可先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调处,劳动监察大队可责令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并可对用人单位开罚款单。当然,员工亦可选择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付启梦/文 陈团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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