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3 社长:毕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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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丈夫赠给婚外情人的钱财妻子能否全部要回? 能 女厕所经常排长队 女厕位太少也是性别歧视? 是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4月15日发布保障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整治电竞剧本等娱乐业侵害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院督促规范公共厕所男女厕位建设标准行政公益诉讼案、检察院督促保护“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等。

丈夫婚外情向第三者转款37万余元

妻子要求返还赠与财产

【基本案情】

何某系冯某丈夫。2017年8月起,何某常在沐足场所消费,结识了在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的女子李某,进而与李某产生婚外情,李某知晓何某有家室有儿女。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4笔共计20余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为维系两人关系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278笔共计17万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共计9万余元,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费款5万余元。

2020年1月,冯某以何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利息。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

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万余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何某系无权处分。何某向李某赠与金额37万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转款金额14万余元后,余下23万余元。23万余元的50%份额属于冯某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冯某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

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达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赠与行为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据此提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认为:一是案涉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是返还全部财产,终审判决部分返还,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二是终审判决部分返还赠与财产,径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三是终审判决变相认可违反善良风俗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夫妻中非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与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2022年5月23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李某返还冯某23万余元(即转账赠与37万余元扣减李某垫支付款14万余元)并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

该赠与行为不仅侵犯了夫妻财产平等处分权,而且违背公序良俗原则

(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于夫妻一方赠与行为应结合法律关于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行为人主观心态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等,综合分析判定赠与的效力。本案中,何某赠与第三者李某财产,目的是维系婚外情,该赠与行为不仅侵犯了夫妻财产平等处分权,而且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检察机关依法对生效裁判进行监督,通过抗诉推动法院再审确认以维系婚外情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无效,改判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既保护了夫妻关系中无过错一方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又在纠正个案的基础上,促进省级法检两院统一裁判标准,确保法律适用的平等和统一,维护司法权威。

(二)检察机关应当准确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通过监督纠错引导树立良好家德家风。为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检察机关要深刻领会民法典的立法目的及精神,在监督办案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李某基于婚外情接受赠与财产,若支持部分赠与款项有效,实质是否定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不可分割整体的属性,将在社会上形成谁控制和支配夫妻共同财产谁就可以随意分割财产的错误导向,与夫妻忠诚的价值取向相悖。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监督,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给予否定评价,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

娱乐经营企业推介“女仆跪式服务”“女仆助教陪玩”等服务

【基本案情】

浙江省义乌市多家桌游剧本、电竞网咖等娱乐经营企业为推介“女仆跪式服务”“女仆助教陪玩”等服务,通过海报、传单、网络短视频等方式发布含有矮化女性地位、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等低俗内容的广告进行恶意营销,部分网络短视频阅读量超500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部分企业提供游戏助教陪玩等服务,未依法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检察机关】

仆式服务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监管部门责令改正

义乌市检察院查明,市内有多家电竞剧本娱乐经营企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女仆助教陪玩”等广告,宣传下跪式端茶倒水、喂食、捏背、弯腰喊“欢迎主人回家”等仆式服务,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部分企业提供游戏助教陪玩等服务,未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相应制度措施,女性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等合法权益易遭受不法侵害。

义乌市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文旅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市场监管部门对贬损妇女人格尊严、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违法广告行为调查处理、责令改正;建议文旅部门对提供“女仆”名义违规服务内容的企业调查处理、责令改正,加强对娱乐经营活动的合规监管,指导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相应制度和措施,并联合开展行业专项治理,建立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同时,义乌市检察院向义乌市公安局建议加强涉案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防止游戏助教陪玩服务演变为有偿陪侍等违法行为。

各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结合各自职能积极推动整改。相关违法广告均已下架,相关企业已规范服务项目,并建立消除工作场所性骚扰等制度,场所内粘贴“禁止性骚扰行为”等指示牌,设置性骚扰维权投诉电话,从业人员已参加妇联组织开展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教育培训,确认相关违法情形已经消除。

【典型意义】

娱乐经营企业故意矮化女性地位进行低俗营销是违法行为

(一)针对经营者故意矮化女性地位进行低俗广告营销的情形,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监督保障妇女人格权益。相关娱乐经营企业故意矮化女性地位进行低俗营销,不仅违背公序良俗,还触碰法律底线,侵害了不特定妇女人格权益。检察机关通过专家论证、公开听证,对是否构成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监督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以公益诉讼办案督促纠正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妇女人格权益。

(二)针对文化娱乐产业新业态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推动相关部门协同履职形成监管合力。

公共厕所的女厕位太少

经常出现女厕所排长队的现象

【基本案情】

广东省深圳市部分公共厕所的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未达到住建部行业标准和深圳地方标准,违反深圳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导致人流量密集场所经常出现女厕所排长队现象,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施也存在未达到建设标准等问题,侵害了妇女、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

对全市市政公厕存在不达标情形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2023年6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的线索立案办理,依托志愿者分布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志愿者群发布二维码调查问卷,对全市各辖区90座公共厕所进行调查。

经调查发现:根据《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厕所的规划与设计应当遵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但深圳市公园、轨道交通车站、商场、旅游景点、医院等人流量密集场所的公共厕所女男厕位比例平均为0.99:1,未达到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规定的“人流量密集场所女厕位与男厕位比例不应小于2:1、其他场所应达到3:2”的建设要求,导致女厕所排队现象普遍存在。同时,公共厕所内部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也影响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正常使用。

2023年9月20日,深圳市检察院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对公共厕所的监管职责,监督全市公共厕所建设、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对全市市政公厕存在不达标情形进行全面排查整改;与规划部门、住建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推动社会公厕规划、建设达标。

市城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全面开展整改工作。一是对全市新改扩建市政公厕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在整改期内,全市新改扩建公厕共80座,其中新建公厕18座,女男厕位比为2:1,并在部分区域新建公厕时试用潮汐公厕;改扩建公厕62座,女男厕位比提升至1.62:1;二是对现有1482座市政公厕全面排查、应改尽改,对具备改造条件的已提出改造方案,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公厕深入调研,通过新建公厕增加女厕位供给、节假日及大型活动期间增加临时厕所、灵活调配男女厕位等措施解决女厕排队现象;三是对公厕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问题逐一排查梳理,对无障碍厕间开门方向不达标的进行调整,增设扶手、紧急呼叫按钮、低位挂衣钩等无障碍设施。

为从源头解决公共建筑中公厕建设不达标问题,2023年11月3日,深圳市检察院决定立案,并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发《加强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管理的通知》,要求新建公共建筑中包括的公共厕所均应按住建部《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执行,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不予通过规划验收,并将上述要求纳入《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修订内容。

【典型意义】

解决女厕所排队问题是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体现

厕位比的优化不仅是解决女厕所排队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公共设施保障体系、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体现,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住建部出台的行业标准也对男女厕位比提出了具体要求。

检察机关聚焦男女厕位比这一小切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地方政府规章涉及的建设标准等要求,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在规划、设计、验收、管理等方面达成整改共识,推动女厕所排队问题的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助力构建更加公平的社会环境,切实提升妇女在日常生活中的获得感、幸福感。

在孕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或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基本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部分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包括未依法规范与女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在孕期、哺乳期内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调整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对部分孕期、哺乳期内合同到期的女职工未依法延续至相应情形结束,上述情形严重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

【检察机关】

建议人社局约谈督促涉案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

2023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检察院通过12345政务热线平台发现本案线索,并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办理。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检索同类信息,并实地走访女职工、用人单位后发现,辖区内部分用人单位存在上述侵害“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的情形。

随后,邕宁区检察院通过“定向调查问卷+投诉工单查阅+维权案件查阅”等多种方式,精准核实辖区“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障情况。

经调查查明,9家用人单位未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众多女职工特殊权益。

2023年11月2日,邕宁区检察院向邕宁区人社局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强化监管职责,督促涉案企业严格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

邕宁区人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约谈督促涉案企业依法保障女职工权益,通过设立女职工维权投诉专窗、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纳入日常巡查检查范围等多种方式,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目前,已成功帮助50余名女职工重返工作岗位,指导协助10余名女职工获偿加班费、双倍工资等25万余元。

【典型意义】

为女职工全面平等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办案监督保障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权益,为女职工全面平等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亦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检察机关针对用人单位侵害“三期”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现场调查、发放调查问卷、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筑牢女职工权益保障的法治屏障。

(二)依法能动履职促进诉源治理,推动形成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妇联、工会等多部门联合保障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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