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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生活场所监控全覆盖 监控录像保存不少于90天

国家卫生健康委近日发布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对托育机构的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机构管理等评估的内容进行了规定。

标准明确,托育机构是由单位(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企业等)或个人举办,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

针对办托条件,标准从托育机构资质、环境空间、设备设施、玩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明确。根据标准,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此外,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在日常生活与活动中向婴幼儿渗透安全教育,应确保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100%。定期面向婴幼儿家长开展安全教育。

该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该标准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据新华社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部分)

●托育机构资质

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具有经营期内《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具有加盖外送餐单位公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标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字样)复印件、具有与外送餐单位签订的送餐合同,配有专门的备餐间。

●环境空间

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配备保健观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至少设有1张儿童观察床;保健观察室应与婴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婴幼儿活动路线分开。

为婴幼儿提供与生活游戏相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所,面积适宜。乳儿班(6-12个月)活动区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托小班(12-24个月)和托大班(24-36个月)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睡眠区与活动区合用时使用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采用软质地坪。有独立室外活动场地的,婴幼儿人均使用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无独立室外活动场地的,设室内运动场地。

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人员配备

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保育人员应具有中专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具备良好职业道德。

托育机构应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名以上、10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0名以上婴幼儿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卫生保健人员工作期间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且考核合格。

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应配备1名炊事人员;收托50名以上的,每增加50名婴幼儿应增加1名炊事人员。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且在有效期内(每年至少健康检查一次,健康检查项目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不带病上岗。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队伍建设

通过建立制度、组织培训、监测、心理评估等方式,确保托育工作人员身心健康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无任何暴力、虐待、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语言和行为(如辱骂、推搡、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漠视等),托育机构等若发现托育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应依法向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生活照护

根据婴幼儿的生理节律科学安排哺喂、饮水、进餐、换尿布、如厕、盥洗、睡眠、活动等一日生活,各项内容时间安排相对固定,保证作息的规律性。

应为婴幼儿提供适宜、安全的睡眠环境。定期消毒婴幼儿睡眠用具,保证干净卫生。应在婴幼儿睡眠期间做好巡视和照护,并做好巡查记录。

●发展支持

根据婴幼儿的月龄特点、实际发展情况和个体差异等特点,制订多种形式的活动计划(包括年度、半年、月、周计划等)和明确的发展性目标。

婴幼儿每日室内外活动时间不少于3小时,其中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乳儿班及小月龄段婴幼儿,可酌情减少户外活动时间,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也可酌情调整户外活动时间。

●卫生保健工作制度

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内容应完整。包括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护内容)、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机构对各项卫生保健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和反馈,卫生保健人员、保育人员应掌握卫生保健基本要求(如消毒知识、全日观察的内容、传染病预防及处理等)。

●健康管理

收托时查验全体入托婴幼儿的“预防接种证”和入托体检表。

应为每名婴幼儿建立完整的健康档案。鼓励与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建立相关婴幼儿绿色转诊通道,及时进行评估干预。

应做好每日晨检和午检,对婴幼儿进行全日健康观察及巡视,并做好记录,发现婴幼儿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完整记录。

做好婴幼儿的视力保护,2岁以下不宜接触屏幕。2~3岁幼儿在托育机构一日生活中屏幕时间累计不超过半小时,每次不宜超过10分钟。内容应无暴力等不健康元素。

●传染病管理

应做好日常卫生和预防性消毒工作。

有隔离观察空间。建立与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的联动机制,建立传染病防控的有效沟通机制。

有专人对缺勤婴幼儿进行患病追踪管理,并做好患病儿童记录。

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婴幼儿,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续发或暴发。患传染病婴幼儿返回时须持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常见病管理

对贫血、营养不良、超重肥胖的婴幼儿进行登记和管理,并提供相应的照护。

对药物过敏或食物过敏、先天性心脏病、哮喘、癫痫等疾病及心理行为异常的婴幼儿进行登记,督促家长依托社区或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与家长合作

应与家长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方法等;做好新生入托登记,了解婴幼儿的基本信息。

应通过不同方式做好对家长的信息告知、与家长的日常沟通,在照护理念与方法上努力与家长达成共识,践行家托共育。

●安全隐患排查

每月有专人检查设备设施,并记录维护及维修情况。

设有消防专责人员,每月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并做好记录。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且位置摆放正确。

设有食品安全检查专责人员。自制餐的托育机构,负责食品出入库、标准操作流程检查、食品留样、食堂卫生、饮用水质安全检查等;外送餐的托育机构,负责向送餐方索要相关凭证记录并留存,负责食品留样、分餐间卫生、饮用水质安全检查等。做好检查记录。

●安全防控体系建设

完善人防建设。在入托和离托环节,有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值班,有专人在现场维护秩序及确保婴幼儿安全,着装规范、装备齐全。

完善技防建设。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应急管理

机构应配有急救物资,定期开展急救相关培训。托育工作人员掌握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意外伤害发生时,熟悉上报流程。卫生保健人员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窒息、烫伤、磕碰伤、脱臼、骨折等),意外伤害发生时可按照规范进行应急处理,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据国家卫健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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