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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到艰苦地区就业满3年有学费补偿

近日,陕西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陕西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陕西高校毕业生到省内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且服务满3年及以上,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按照规定给予相应补偿。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费补偿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

《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陕西艰苦边远地区(有名单)县以下(不含县本级和县级政府驻地所在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乡镇文化站、乡镇财政所、基层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民政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陕西省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融、通讯、烟酒(原材料种植除外)、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对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服务期满3年经审核通过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偿。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8000元/学年,研究生12000元/学年。

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补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的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

专科(含高职)、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学制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超过规定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符合补偿条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当年算起,毕业后的第三年正常申报,毕业后的第四年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华商报记者 付启梦 实习生 于宝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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