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3 社长:周怀忠

您的位置: 电子报 > 专题新闻 > 正文

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5次会议《陕西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床位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困难救济

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

以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老人提供补贴

居家养老

明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7项内容

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组建家庭医生团队,建立签约服务

有条件的可提供上门巡诊等

护理床位

将养老机构内设置的护理床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满足失能老年人需求

助老设施

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拟加装电梯

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交付使用

7月26日,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5次会议,此次会议中,陕西省人民政府首次提请关于《陕西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草案共分8章77条。

>>政策背景

60岁以上老年人占全省总人口19.6%

超过全国18.9%的平均值

据了解,截止2021年底,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共77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9.6%,超过全国18.9%的平均值。随着我省老年人口的快速增加,养老服务供需不平衡、社会力量参与活力不够、养老服务参与主体及其职责不清晰、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为了应对老龄化,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制定《陕西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十分必要。

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老人

对经济困难老人提供补贴

针对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等特殊老人,草案共有3条相关内容进入审议。

第二十二条拟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探访照料服务。

同时,第二十九条拟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空余床位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三条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政府可以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公开收费标准

接受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近年来,我国的养老服务逐步深入至社区、家庭,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共包括七项内容:

(一)生活照料、餐饮配送、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健康体检、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寻访探视、生活陪伴、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应急救护服务;

(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服务;

(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七)其他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

明确这7条内容后,草案第二十三条拟规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项目和内容,公开收费标准,并接受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拟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机制,组建家庭医生团队,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建立健康信息档案,提供保健咨询、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失能、慢性病、高龄、残疾或者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康复护理等居家医疗服务。

养老护理床位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草案第三十一条拟规定,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为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及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老年护理床位提供支持指导。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和老年护理床位,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同时,第六十二条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府给予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可以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第五十六条拟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满足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此外,养老服务的基础保障在此次草案中也有相关说明。第五十条拟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

政府投资兴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可以无偿或优惠交由养老服务机构运营。

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草案第三十二条拟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照料护理等级,分级分类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二)提供适合老年人居住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六)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监护工作;

(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参照国家统一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入住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养老配建方面,草案第十一条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城镇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草案第十五条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交通、文化等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及养老服务设施加装电梯,在公共活动空间增设适合老年人活动、休息的设施。

基础设施配齐后,相关的周边配套也应到位。草案第二十八条拟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齐必要的养老护理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消防、食品药品、传染病防治、安全值守和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养老机构还应制定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

拟规定捐献造血干细胞者终身免费用血

配偶和直系亲属优待措施,由省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7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召开,会议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省司法厅厅长杨国政对该草案审议意见进行报告。

该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中提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激励,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捐献服务和激励,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等工作。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保险经办单位应当为遗体捐献者家属办理抚恤、补助、身故保险等事项提供便利,红十字会颁发的遗体捐献证书在办理上述事项中与火化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纪念场所。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指导二级以上医院开展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宣传工作。

已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终身免费用血,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对参加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志愿者,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游览景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优待措施,由省红十字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华商报记者 李新怡

华商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华商报、华商晨报、新文化报、重庆时报、大众生活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华商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华商网-华商报”。
② 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 新闻热线:029-8651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