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3 社长:周怀忠

您的位置: 电子报 > 专题新闻 > 正文

借30万元签下“危险委托书”

逾期未还 300多万房产被102万卖出

日常生活中,向他人借款的同时用房产作抵押并不罕见,但67岁的李某怎么也没想到,她在向他人借款30万元后,仅过了两个多月,自己名下价值300多万元的房子就以102万元的价格被卖出,还被诉至法院要求办理过户,究竟是怎么回事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引发关注。

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夏某借了30万元,借期为两个月。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将名下一套价值300余万元的房屋抵押给夏某,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为保证李某能够按时还本付息,夏某要求李某与其签订《委托书》,委托夏某能够以不低于100万元的价值将李某房屋出卖给史某,并有权代替李某办理过户登记等全部房屋买卖手续。当日,双方共同与史某前往公证处对《委托书》进行了公证。

两个月后,因借期届满,李某请求延期还款,没想到,夏某已经以李某的名义与史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成交价仅为102万元。不久后,史某便向雁塔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承担逾期过户违约金15万余元。

雁塔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夏某签订《委托书》的真实目的系担保借款合同的履行,双方并没有委托买卖房屋的合意。而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仅为市场交易价的35%,明显过低。夏某作为受托人,没有充分考虑市场价值,将房屋以严重低于市场交易价值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史某,系利用李某处于危困状态,产生的法律后果显失公平。

此外,李某在买卖合同签订后4日便告知史某其不同意卖房,此时史某仅支付了10万元房款,在李某解除《委托书》后,史某仍坚持继续履行合同并向资金监管账户支付了剩余房款,而史某从未到实地查看过房屋,对于房屋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的事实,未尽到一般买受人的审慎义务。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史某的诉讼请求,夏某代被告李某与原告史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应予以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后,史某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商报记者 宁军

华商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华商报、华商晨报、新文化报、重庆时报、大众生活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华商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华商网-华商报”。
② 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 新闻热线:029-8651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