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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延安必康虚假陈述 西安市中院判股民胜诉获赔

近日,延安必康遭遇的投资者集体诉讼事件,迎来其中一例的一审判决。西安市中院判决,延安必康向原告股民支付赔偿款2.5万余元。延安必康表示,将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上诉。

股民索赔4万多元,西安市中院判赔2.5万元

10月11日晚,延安必康公告称,近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西安市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据《民事判决书》显示,西安市中院已对吴某芬起诉延安必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

吴某芬是二级市场普通投资者。起诉理由称,2020年10月16日,延安必康公告收到了陕西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延安必康存在两个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吴某芬基于对延安必康虚假陈述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损失。损失计算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佣金和印花税以投资差额损失为基数,佣金、印花税各按千分之一计算。

据延安必康今年4月7日披露显示,吴某芬的起诉金额为42598.13元。

在一审判决中,西安市中院认为,延安必康因重大关联交易未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应对受侵权的投资者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委托中证法律服务中心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吴某芬的股票买入均价并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计算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西安市中院确认吴某芬最终应获得的赔偿总额为25005.86元。

延安必康称,上述判决系西安市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并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事起延安必康信披违规被罚,股价连续下跌

导致延安必康被投资者起诉的事因,正是去年延安必康及公司当事人因信披违规被罚。

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2020年3月,延安必康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8月,延安必康收到陕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0年10月,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证监部门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三项违法事实:一是2015至2018年延安必康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累计44.97亿元,但相关年度报告存未披露该行为,信披存在重大遗漏。

二是延安必康通过虚假财务记账、伪造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掩盖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导致相关年报披露的货币资金账实不符,存在虚增货币资金情形。

三是延安必康2020年2月5日、7日发布相关临时公告,披露公司收到加快口罩等疫控防护品生产的通知及开展肺纤维化治疗等战略合作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构成误导性陈述。

2018年5月31日,延安必康股价曾达到34.7元高点。随后几年间,震荡下跌。2020年3月26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时,延安必康股价跌至不足9元。信披违规事发后,继续震荡下跌,2021年2月4日一度跌至3.71元新低。直到2021年三季度开始,才走出“熊途”。

投资者集体诉讼,虚假陈述系列案合计501件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其中,法院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的情形,除了证券应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外,还包括: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证券发生亏损,或因持续持有证券而亏损。

实际上,在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后,就陆续有投资者向延安必康索赔。据延安必康2021年半年报显示,截至2021年7月27日,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合计501件,涉案金额为9789.38万元,均处于民事诉讼一审程序阶段。

与吴某芬的诉讼一审判决后,延安必康表示,鉴于案件尚未结案,故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华商报记者 查京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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