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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公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

不得因家长职业等歧视学生

4月6日,教育部发布公告,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不得公开考试成绩、名次

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尊重学生名誉,培育学生的荣誉感、责任感。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学生的规则和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隐匿、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披露、传播、买卖。

■网友声音

“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只怕学校和老师对此早已有了新对策:不在墙上张榜公布了,都转为微信私信了,告诉家长你家孩子的成绩和排名。

不得因家长职业等歧视学生

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网友声音

“你妈妈挣多少钱哪?别怪我瞧不起你,某同学妈妈一年挣得比你妈妈50年挣得都多。”不由得想起天津女教师训斥、歧视学生的事情了。

上学都填写父母的职业与职务,把这些表取消了不行吗?

不得占用节假日补课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

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

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网友声音

补课机构的那些老师,有多少是机构自己的专职老师?其实许多都是学校里的老师,只不过,老师们不在家门口补课了。该下力气整治了。

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

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

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网友声音

孩子沉迷网络游戏,用亲人手机偷偷给游戏充值的新闻,时不时就上了热门,一个比一个数字可怕。希望能从源头制止。

发现校园欺凌应当及时制止

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

(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网友声音

对学生欺凌的行为零容忍本来就应该如此,问题在于很多学校领导喜欢“大事化小”,而且用“孩子之间小矛盾”来和稀泥。

制止教职工与学生恋爱

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以下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一)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

(六)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网友声音

不得与未成年人以恋爱为名进行引诱,这条其实够得上犯罪了,凡有性行为一律判强奸。

严格执行准入查询制度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当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入职审查并且每学年开展核查;发现存在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相关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已经录用的应当及时解聘。

■网友声音

支持!孩子自我防护能力很弱,有过职业污点的人,坚决不能进入校园。 综合教育部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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