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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白酒”“西凤酒”外观设计专利龙凤之争案

西安中院一审宣判

3月29日,记者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太白酒”“西凤酒”外观设计专利龙凤之争有了最新进展,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宣判了原告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宝鸡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一案。该案是2021年西安中院受理的第一起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由西安中院副院长姚建军法官作为主审法官审理。

原告太白酒业公司与第三人西凤酒公司都是陕西本地具有悠久酿酒历史和消费者美誉度的白酒企业。2020年底,因西凤酒公司发现太白酒业公司生产的“原藏太白酒(红)”外包装盒、包装瓶与西凤酒公司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西凤酒1915”白酒产品外包装盒、包装瓶相似,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宝鸡市知识产权局就此提出了专利纠纷处理申请。宝鸡知产局处理认定太白酒业公司生产的“原藏太白酒(红)”使用的包装瓶和包装盒构成对西凤酒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太白酒业公司对宝鸡知产局上述行政决定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决定。

西安中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后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公开庭审,认真听取了各方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详细分析研判后,经合议庭评议认为:首先,以白酒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可以有效区分涉案产品与专利方案之间的设计差异;其次,一般消费者在购买白酒时更多关注的是酒的知名度,通过太白酒业与西凤酒公司的长期生产、经营、宣传、销售,各自已经建立起较高知名度,一般消费者不会对二者品牌产品产生混淆;最后,西凤酒作为设计要素的凤凰造型,与太白酒业作为设计要素的龙造型,在有限设计空间中分别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中相对而又不同的美好寓意,加之各自经年不断的品牌推广,业已成为消费者区分两者的判断标准之一,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下,二者不会构成相似或者相同。

最终,西安中院认为太白酒业公司的涉案产品未落入西凤酒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遂作出(2021)陕01知行初1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告宝鸡知产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 华商报记者 黄涛 通讯员 王维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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