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3 社长:周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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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拉帮结派?中办重磅新规来了!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适用对象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执行。这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

《规定》将组织处理界定为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诫勉和引咎辞职没有列为组织处理方式,主要考虑是,诫勉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为日常管理监督方式,引咎辞职有领导干部主动担责涵义。这两种方式虽没有列为组织处理方式,但均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法规执行。

《规定》明确了组织处理的情形

(一)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错误言行的;(二)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教的;(三)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四)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五)工作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职或者疏于管理,出现重大失误错误或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严重事故、事件的;(六)工作不作为,敷衍塞责、庸懒散拖,长期完不成任务或者严重贻误工作的;(七)背弃党的初心使命,群众意识淡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推诿扯皮,在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上办事不公、作风不正,甚至损害、侵占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脱离实际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盲目举债,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九)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定,不顾大局闹无原则纠纷、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在选人用人工作中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任人唯亲、突击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违规用人、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一)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破坏所在地方或者单位政治生态的;(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十三)不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产生不良后果,严重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出国(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十四)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制造或者散布谣言,阻挠、压制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五)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十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十七)其他应当受到组织处理的情形。

“组织处理”将产生多大影响?

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后重新担任领导职务、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有不同的影响期:

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

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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