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3 社长:周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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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吃货 买到问题食品可以依此维权

临近年底,不少吃货们又开始准备剁手囤货了吧!但消费过程中,买了假冒伪劣食品怎么索赔?电商平台误导消费者谁担责?最高人民法院12月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从各界普遍关心的电子商务平台、公共交通工具相关问题入手,对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体认定、赔偿责任承担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规定。

电商平台未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

司法解释:或承担连带责任!

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其中,约三成纠纷涉及电商平台责任承担,而食品类纠纷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中占比接近半数,为45.65%。对于消费者而言,网络食品潜藏着一定的风险。

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对网售食品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解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依法对平台内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让电商平台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问题食品没吃出毛病就不用惩罚性赔偿?

司法解释:不可以!

问题食品没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是否就不用承担惩罚性赔偿了?

对此,《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解释》第10条明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电商平台标“自营”销售问题食品?

司法解释:平台应担责!

你在网购过程中是不是更看中“自营”的标签?

依照上述《解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标记自营业务方式所销售的食品或者虽未标记自营但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电商平台所作的标识等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情况,《解释》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虽非实际开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让消费者相信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自营,消费者有权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作为食品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以加强对网购食品消费者的保护。

火车、飞机上提供问题食品谁担责?

司法解释:可要求承运人赔偿!

日常出行,消费者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吃到问题食品后谁来担责?

本次发布的《解释》明确了公共交通运输中的食品安全责任承担主体。《解释》第4条规定,公共交通运输的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旅客有权主张承运人承担作为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并明确不论是免费提供还是有偿提供,承运人均应保证所提供的食品的安全性,不得以食品是免费提供为由进行抗辩。

该司法解释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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