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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防护用品能否纳入医保报销

11月1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的《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411号(社会管理类293号)提案答复的函》(简称《答复函》),披露了国家医保局11月11日答复民盟中央提出的“关于将医疗防护用品纳入医保报销,调整社会家庭政策,应对人口发展问题的提案”的具体内容。

规范有序地推动集中带量采购

将集采覆盖至份额大、金额高的产品

针对政协委员《关于将医疗防护用品纳入医保报销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在《答复函》中表示,医保部门一直重视医疗防护在内的医疗保障工作。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对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进行管理,明确了基本医保不予支付或部分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下一步,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国家医疗保障局将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全面实行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医保支付为基础,建立招标、采购、交易、结算、监督一体化的省级招标采购平台,推进构建区域性、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形成竞争充分、价格合理、规范有序的供应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操作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并完善统一的基本操作规则,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和药品挂网撤网规则;坚定不移、规范有序地推动集中带量采购,以临床需求、质量优先为导向,做到应采尽采,将集采覆盖至份额大、金额高的产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企业间竞争转化为产品质量和成本竞争,促进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探索家庭成员共济

拟允许职工参保人配偶、父母、子女使用其个人账户

针对《关于调整社会家庭政策,应对人口发展问题的提案》,国家医保局在《答复函》中介绍,“目前我国全民医保基本实现。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家规定,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分别覆盖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各类人群参保均不存在障碍,均可按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截至2019年底,基本医保参保超过13.5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从实际情况看,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还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情况,就业与非就业人群的收入差距客观存在,且城镇单位就业人口占比较低,总体上看,职工和居民分类保障的制度安排适应了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现状。”

《答复函》指出,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其中明确“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中央做出这一决策,主要是考虑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和居民筹资能力差异等现实因素。

“在探索家庭成员共济方面,我们在研究的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方案中,明确提出探索适当拓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范围,拟允许参保人配偶、父母、子女使用其个人账户。”国家医保局在《答复函》中指出,“对于你们提出的‘尝试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还需要在统计、税收、诚信、收入申报等领域建立健全有关机制,我们将予进一步研究。”

加快构建生育支持体系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工作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函》中还回应了民盟中央提出的加快构建生育支持体系的建议。

《答复函》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当前我国人口发展进入深度转型阶段,《国家人口发展规划(2016—2030年)》明确提出,面对人口发展重大趋势性变化,必须把人口均衡发展作为重大国家战略,加强统筹谋划,努力实现人口自身均衡发展,并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总体上看,促进人口均衡发展,要从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多策并举,形成合力,完善就业、税收、抚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减轻生养子女家庭负担,构建和完善生育支持体系。国家已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对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生育津贴,作为其产假期间替代性收入,从而减轻和消除单位雇用女职工和女职工生育的顾虑。

国家医保局在《答复函》中表示,“你们提出的探索实施孕期保健补助、托育津贴、教育津贴等经济上的补贴,很有前瞻性和参考价值,需要多部门统筹研究,我们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工作。” 据国家医保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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