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陕西证监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对陕西安中汽车尾板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中提到,经查,陕西安中汽车尾板股份有限公司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截至目前仍未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华商报记者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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