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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起飞前取消

延误险不给赔

购买机票的同时,购买了“航班延误险”。后来航班取消,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航班取消并非航班延误。起诉至法院,也败诉了。当事旅客不服,已提起上诉。

乘机前一天晚上被告知航班取消

焦军平是江西吉安人,今年24岁,目前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读经济法学研究生。2020年8月18日中午,谈起自己向某保险公司索赔航班延误险遭拒、起诉一审败诉的初衷时,焦军平异常坦诚,“不光是为了我自己,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推动相关保险制度的改革。”

2019年7月23日,焦军平在某网络平台为自己和父母购买了3张从南昌到北京的机票,同时花120元购买了3份航空“组合险”(100万元意外+300元延误)。机票显示起飞时间为2019年9月2日早上7时,“组合险说明”内容为:航空意外伤害最高赔100万元;被保险人乘坐投保航班抵达目的地延误3小时及以上,或航班起飞后返航、备降,赔偿300元;预计起飞时间之后航班取消,赔偿100元;航班延误与航班返航或备降、取消不可兼赔……

焦军平说,为了合理安排登机时间,他和父母于2019年9月1日上午到达南昌。当天晚上7时56分,他接到网络平台发来航班取消的信息,并提供了“改签本航空公司另外航班,或取消订单”两种选择。“收到航班取消消息后,我立即联系相关部门询问原因,但至今未被告知。”焦军平说,通过与网络平台客服沟通,为了尽可能地挽回因航班取消带来的时间损失,他决定改签同一航空公司时间最近的航班:即2019年9月2日14时20分该航空公司南昌至北京的机票。当时8时许,网络平台告知焦军平理赔短信将于航班起飞后5个工作日内发送至他的手机。但直至2019年9月12日,焦军平仍未收到相关短信,他只好再次联系客服,这才被告知他的这种情况不属于理赔范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理赔遭拒

起诉保险公司

在交涉中,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该公司《航空旅程延误综合保险条款》并作了解释。保险公司称,根据保单上所载明的“航班到达延误3小时(含)以上的,赔付300元”以及该公司《航空旅程延误综合保险条款》中的释义条款:“延误时间”的确定有以下两种方式,本保险合同采用的延误时间计算方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1)自飞机原定出发时间起至飞机实际起飞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为止;(2)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为止。

焦军平认为,根据上述条款第一条,他购买某航空公司机票的原定时间为2019年9月2日7时,该航班取消后,他在网络平台上选择同一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即改签其他航班),最早的航班为“2019年9月2日14时20分。焦军平认为,他选择了该航空公司当天南昌至北京最早的航班,但其中相隔7个小时20分钟,已经远远超过其3个小时的标准,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2019年11月,焦军平将保险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他因飞机延误产生的保险费300元(其父母当时不在北京,未起诉)。

庭审中,涉案保险公司认为,承保航班实际发生取消,不存在航班延误,航班延误责任不成立。另外,保险单约定的航班取消责任为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后发生取消,本次被取消航班在起飞前一天即以短信告知被保险人,亦不存在航班取消责任。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有关航班取消险的保险责任约定,只有在航班计划起飞时间后发生取消,保险公司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焦军平原订航班在起飞时间之前即取消,显然不属航班取消险的责任范围。另外,承保订单明确载明“航班延误与航班返航或备降或取消责任不可兼赔”,承保航班实际发生了取消情形,显然无需适用航班延误险的相应条款。另一方面,本案承保航班取消后,焦军平自行选择替代航班,属于其个人在航班被取消后对行程做出的自行安排,不属于“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因此,亦不构成航班延误险的理赔条件。

2020年8月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焦军平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提出上诉

8月18日中午,焦军平告诉华商报记者,他是8月14日收到一审判决书的,“没想到法院会判决我败诉”,前一天,她明确告知法院他要上诉,上诉书已寄往法院。

焦军平说,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案涉情形是否属于延误;二是案涉情形是否属于计划起飞后取消。

“案涉情形是否属于延误取决于案涉情形是否属于航空公司所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属于则延误成立”。焦军平介绍,一审法院认为他在承保航班被取消后,自行选择替代航班,不属于航空公司所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他认为这是不成立的。因为航班取消后乘客只有两种选择,一是取消订单,二是改签该航空公司提供的其他航班。取消订单改签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需要交一笔不菲的手续费,只有改签同一航空公司提供的其他航班才可以免除较高的手续费。因此,消费者实际上只能选择改签同一航空公司提供的其他航班。而这种提供当然应该视为“该航空公司所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

关于争议焦点二“案涉情形是否属于计划起飞后取消”,法院以“计划起飞后”这一概念没有理解争议作为结论,判决“航空公司不用承担航班取消的保险责任”,焦军平认为既没有论证,也不正确。实际上,“计划起飞后取消”至少涉及两种理解,一种是计划起飞后,也就是显示了起飞时间后,取消了就要赔;另一种是计划起飞时间过了后取消了才赔。这两种理解无论是从体系解释、当然解释来看,还是运用格式条款有利于保险消费者的解释规则来看,均应该采取第一种理解。理由如下:首先,从体系解释来看,航班到达延误了3小时以上,都需赔付300元,航班直接取消了却不用赔偿,这不符合逻辑。

>>律师说法

航班延误都要赔

取消更应赔

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律师指出:该“个人航空综合保险”(包括了延误险和取消险等)的条款设计是存在问题的。航班到达延误3小时(含)以上要赔付,而航班取消当然比航班延误给乘客带来的困扰更为严重,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航班延误都需要赔付,航班取消显然更应当赔付。现在保险公司以取消不是延误为由拒赔,这和公众的常识相违背。

周筱赟介绍,本案中,保险公司解释该航班在起飞前一天就取消了,而不是在“计划起飞时间”之后才取消,所以也不需要赔付航班取消险。这里的关键问题,就是对“航班取消”的定义。由于法律上并未对“航班取消”作出界定,是否理赔,取决于各家保险公司的条款。

该保险的航班取消险,对“航班取消”的定义是“计划起飞时间后取消”。意思是,假设航班是中午12时起飞,即使乘客提前到达机场,航空公司只要在起飞前通知航班取消,哪怕是11时59分,保险公司也是不赔付的。只有等到12时之后航空公司才通知航班取消的情况,保险公司才赔付。显然,日常生活中的航班取消,更多的是起飞时间前取消。如果都这样规定,势必导致怪现象:航班延误要赔付,航班提前取消反而不用赔付。那么航班取消险就更像是一种文字游戏,根本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乘客在订购机票时,即已确定了计划起飞时间,提前取消和起飞时间后取消,都同样给乘客造成了损失。本案中,乘客本要乘坐上午7时的航班,前一天晚上才被告知航班取消,这势必导致乘客付出更大的成本。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解释,因为航班在前一天晚上即已取消,该保险标的已经不存在,那就应当退还保费。保险公司既不赔付,也不退还保费,于理于法都讲不通。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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