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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被盗 驾车追赶致窃贼受伤

偷车贼告失主索赔17万 法院:是正当防卫 不赔

2017年,湖南岳阳的徐先生遇到了这样一件事:自家的摩托车被盗了,发现后,他立刻驾车寻找,虽然逼停了逃跑的小偷,却因追尾碰撞造成了对方受伤。今年6月,徐先生反被当年的小偷诉至法庭,要求赔偿。

2017年4月30日凌晨,徐先生发现停在家楼下的摩托车不见了,立刻驾车外出寻找。此时,有几台摩托车从加油站一侧经过,靠近之后,徐先生确信了其中一辆车正是自己被盗的摩托车,于是他一边驾车继续跟随这几台摩托车,一边拨打了报警电话。在跟踪过程中,徐先生驾驶的汽车与前方的摩托车追尾相撞,导致前车受损,而汽车则侧翻到旁边的农田里。

经确认,徐先生当晚所逼停的摩托车,确实是自己丢失的那辆。警方对被撞伤的男子付某进行了讯问。付某对参与盗窃摩托车的这个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7年10月23日,付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令失主徐某没有想到的是,付某刑满出狱后,于2019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及其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自己当时住院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17万余元。

法院按一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作出后,付某和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均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故为徐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付某偷走后,在驾车追赶的过程中所发生。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而本案中,徐某的目的是制止犯罪,因此一审认定本案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本案中,徐某逼停前车的行为,是在紧急追逐时采取的合理防卫手段。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徐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他不应对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针对上诉人平安财险长沙安泰支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由于本案并非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付某因此也非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其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近日,岳阳市中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上诉人付某的诉讼请求。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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