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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73人遇难特大事故案一审宣判

28人获刑罚 最长被判18年

4月24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丰城市人民法院、奉新县人民法院、靖安县人民法院对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所涉9件刑事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对28名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依法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江西丰城发电厂三期扩建工程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大事故造成73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197.2万元。

“11·24”事故发生后,部分被告人赶到事故现场积极组织、参加救援,大部分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江西投资集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建设单位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三期发电厂(以下简称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邓勇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贪污罪、受贿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施工单位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运平以及该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项目部执行经理吴志光、河北省魏县奉信劳务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D标段7号冷却塔施工队队长白书平、工程总承包单位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丰电三期扩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松、监理单位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丰城发电厂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胡东胜、丰电三期工程部土建专业工程师廖辉寿等14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七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丰电三期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站长杨飞云,丰电三期质量监督项目站、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人白洪海,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处副处长冯卫,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和丰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涂爱平等9人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五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国电丰城鼎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顾玉兴和生产经理朱海敏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丰城二期发电厂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杨岳辉犯贪污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江西鸿远实业有限公司计划经营部原经理桂小燕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宣判后,各案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对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到法庭现场的部分被告人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宣判。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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