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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说法

被判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能在法院工作吗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一名女法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先后被逮捕、取保候审,后被法院判处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获释后,该法官仍回原法院上班。当地群众担心:法官是一种特殊职业,被判有罪的人是否合适继续留在法院工作,能不能秉公执法?

反映

女法官被判有罪仍在法院工作

2020年4月20日,河北省易县群众向华商报记者反映,王某某是易县人民法院一名女法官,之前曾担任立案庭庭长。2016年5月,媒体曾公开报道,保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易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原庭长王某某决定逮捕(副科级),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近日,我到易县人民法院办事时,发现王某某仍在法院执行庭工作,大家都叫她王庭长。”反映人称,他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2017年12月20日,王某某曾被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我不懂法,不知道像王某某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保留公职?能否继续留在法院工作。”该反映人称,法官是一种特殊职业,应该由那些公正廉洁、一身正气的人来担任,让背负罪名和有污点的人在法院工作,能否公正执法让人生疑。

4月20日,华商报记者从易县人民法院官方网站获悉,该院2015年10月公布的“易县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名单”中有王某某的名字,“法官等级”为一级(该名单目前仍在易县法院官网)。

判决

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公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2017)冀068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原任易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2015年10月30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逮捕;2017年3月9日,经涿州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易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期间,由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张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北京市房产交易双方身份材料、房产证复印件、虚假借据等诉讼材料并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或交由河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某先后立案并审理了9件确认协议有效案件及民间借贷案件,均以以房抵债的方式调解结案,后涉案9套房屋均在北京市昌平区房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过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声誉和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经查,(2012)易民初字第1773号王某诉纪某民间借贷案等九起案件为虚假诉讼的证据确实充分,其余案件,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的证据,根据现有证据而言,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认定其余案件为虚假诉讼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内容为确认原被告之间以房抵债协议有效,并未涉及房屋价值及交易价格,也未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税收损失4789600.40元无据。被告人王某某关于其办案行为与税收损失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辩解予以采信。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017年12月20日,涿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王某某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保定中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

王某某只是普通的干警

4月21日,华商报记者联系上了王某某,就群众反映问题向其核实。获悉记者来意后,王某某便不说话,记者再次拨打电话后一直无人接听,发短信亦未回复。

4月21日上午,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易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王某某的案子他知道,当年王某某确被判处滥用职权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相关规定,王某某这种情况不影响工作。“法治社会,任何单位都不能胡来,要严格按政策、法律法规执行。”该负责人称,王某某回法院后,仅仅是保留了公职。对于群众“法官应一身正气,清正廉洁,像王某某这样犯过罪、有污点的人是否适宜继续留在法院”的担心,其称,目前,法官实行的是员额制,王某某没有入额,不再是法官了。“没有法官身份,就没有裁判权。该负责人同时否认“王某某系易县法院执行庭副庭长”一说,他再次强调王某某只是一名普通的干警。

专家

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可保留公职

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公职人员能否保留公职?群众的担心有无必要,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舒洪水介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法》第26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法官法》第13条第(一)项规定:“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法官。”

由此可见,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再担任公务员。《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法院做了有罪的判决,但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并不必然是刑罚——从我国刑法和行政法规范的规定来看,即刑事处罚,还可以是免于刑事处罚或非刑罚处罚措施。因此,公务员虽然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法院做了有罪判决,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由主管部门给予非刑罚处罚措施——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但并不当然的受到撤职或开除的处分,也并不当然的丧失担任公务员的资格。

此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54条第二项规定,“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1条、32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从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并不当然导致“免去现职”或“开除党籍”的处分,而是“一般应当免去现职”,“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更不当然导致开除的处分。

舒洪水称,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同样区别了“有罪判决给予刑事处罚”和“有罪判决但免于刑事处罚”两种情形,并给予不同处理: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综上可见,不论从我国《刑法》、行政法律规范,还是党内法规的规定来看,均严格区别了有罪判决给予刑事处罚和有罪判决但免于刑事处罚两种情形,有罪判决但免于刑事处罚的,并不必然导致不得担任原职,更不意味着要受到开除处分。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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