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车出事故被索赔停运损失 乘客“开门杀”致人亡司机获刑……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涉及乘客、司机、平台等各方参与者的权益,以下几个判例厘清了有关责任。
租车出事故
非营运车辆也要赔偿停运损失?
如今,租车出游是不少游客的选择。但租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因维修费、车辆贬值费、停运损失等产生的纠纷会接踵而至。租到非营运车辆,能不能拒绝赔付停运损失?近日,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的这起关于汽车租赁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给所有租车人提了个醒。
近日,小李通过租赁平台租用某租赁公司轿车,并购买了基础保障服务,双方签订电子租赁合同,明确了事故责任划分:车辆小额车损、事故贬值损失、维修停运损失均由承租人承担,大额车损及第三方损失由保险公司、出租方承担。
租车途中,小李不慎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车辆维修费16000余元。
维修费双方无异议,但后续的车辆贬值损失、停运损失引发巨大争议。根据合同约定,小李需承担维修费用的30%作为贬值损失,同时要赔付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共计14000余元。
小李对此拒不认可,他认为涉案车辆登记性质为非营运车辆,不存在法定停运损失,无需赔付。双方协商未果,某租赁公司将小李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细致核查合同条款、案件事实及双方实际损失,兼顾法理与情理,积极组织双方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小李一次性赔付某租赁公司车辆贬值、停运损失等各项损失10000元;某租赁公司给付小李垫付的第三者损失4000元。双方款项当场履行完毕,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很多人都和小李有一样的误区,对此法官作出解读:
1.合同是民事交易的基石,意思自治依法受法律保护。小李与某租赁公司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停运损失由承租人据实承担”的约定,保护的是出租方某租赁公司的租金可得利益,并非交通事故侵权层面的营运损失,该约定对签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小李租车时已认可该合同条款,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调解高效化解纠纷,节约诉讼成本。若案件依法判决,需对维修费、停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逐一举证、司法鉴定,耗时费力。调解方式既避免了双方诉累,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法官提醒:
租车出行务必规避这些风险:
1.细读租车合同:取车前重点核对车损赔付、停运损失、贬值损失、保险免责等核心条款,切勿盲目签字。
2.分清“全险”与“全包”:购买的基础保障、全险,大多不赔付停运、车辆贬值损失,该部分损失多由承租人承担。
3.细致留存验车证据:取、还车时全程拍照录像,留存车身、轮毂、里程、油量等细节,规避无端纠纷。
4.事故后规范处置:发生事故及时报警、报备平台和保险公司,理性协商赔偿,切勿逃避责任。
5.妥善保存全部凭证:合同、付款记录、事故认定书、维修单据、聊天记录等,都是维权关键证据。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群众:租车出行便捷高效,但大家应当强化契约精神,提升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签约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驾驶过程中严守交规、规范操作,切实守护自身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 据中国法院网
未支付车费的乘客因交通事故受伤
客运公司要赔偿吗?
组团旅游还未支付车费就发生交通事故,客运公司以不构成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能否支持?近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未支付车费乘客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2024年4月,丁某应案外人黄某邀请,搭乘严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客车前往华容、君山等地游玩,约定上车后统一付款。黄某与某运输公司沟通了包车事宜,运输公司收到了包车费。严某系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丁某尚未支付车费,但经过严某许可搭乘车辆。丁某上车后十分钟左右,起身向车厢前部行进,严某因避让路口来车而紧急刹车,导致丁某受伤。
2024年9月,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严某驾驶客车载乘丁某行驶时,因紧急刹车导致乘客丁某摔倒,造成丁某受伤。经鉴定,丁某构成九级伤残。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24年11月,丁某将严某、某运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丁某经案外人黄某邀请搭乘严某驾驶的某运输公司所有的客车游玩。丁某在约定地点上车,且某运输公司已收到包车费,丁某虽未付钱,但经过严某许可搭乘车辆。因严某系某运输公司员工,其驾驶车辆系执行工作任务,其责任应由某运输公司承担。故丁某与某运输公司依法成立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丁某作为成年人,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丁某应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不随意站立或走动,以防止因站立不稳而发生摔伤、摔倒等意外事故,但丁某未注意自身安全,在未告知驾驶员的情况下起身向车厢前部行进,存在过错。综合某运输公司驾驶员严某与丁某的过错程度,丁某受伤所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应由其自身承担15%的责任,某运输公司承担85%的赔偿责任,即14万余元。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承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其法定的、强制性的核心义务,该义务的对象涵盖所有经其许可乘车的旅客,并不因旅客是否支付票款而有所区别或免除。从公平原则和立法目的考量,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旅客未支付票价,并不代表其放弃自身安全保障权益,若因客运公司的过错导致未付价款的旅客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而否定其索赔权,不仅有违公平正义,亦会削弱法律对生命健康权这一最基本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更与承运人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定义务相悖。 据人民法院报
网约车司机下车后猝死
保险“只保行驶中”?
网约车司机李某完成一单后,驾车至快速充电站为车辆充电。下车后仅1分钟,他便因身体不适蹲在车旁,挣扎着站起后,又于2分钟后倒地,半小时后猝死,年仅44岁。不幸发生后,保险公司以“猝死时不在驾驶过程中”为由,拒绝理赔。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涉网约车司机猝死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这起案件中,李某是某平台公司的一名注册驾驶员,平台公司为名下驾驶员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机猝死赔偿”特约条款,保险金额为60万元。
“李某的猝死是否属于案涉保险责任范围内”,成为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的责任范围应结合保单特别约定和后附保险条款综合认定。该案中,案涉合同特别约定第11条虽载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在车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送医后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条件,但保险条款第2条约定的范围为“从事合法运营过程中”,并未将相关情形局限于驾驶车辆过程中,两者存在矛盾,故依法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对“驾驶车辆过程”的理解不应机械限定于司机“在车上”。事发时,李某刚结束一单网约车订单,后在车辆充电时猝死,车辆充电也属于运营网约车业务的必要组成部分。此外,从发病时间看,猝死情形发生在驾驶的延续状态中。法院据此认为,李某的实际发病时间属于“在驾驶本车的过程中”。
对于该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某的继承人支付保险理赔款60万元。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行政及执行裁判庭副庭长茅建中认为,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法院认为突发疾病的发生是一个连续的生理过程,而非瞬间事件。李某于停车后极短时间内即倒地猝死,依据生活常理和医学常识,足以认定其发病始于驾驶状态。若仅因其倒在车外就割裂过程的整体性,不仅违背客观事实,也背离了保险合同作为保障性合同的设立初衷。《民法典》明确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有异议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法院的认定符合合同约定的实质条件。
茅建中进一步分析,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工作过程”应作符合劳动实际的整体认定。网约车司机的工作具有连续性、机动性的特点。充电、等待订单等行为并非驾驶工作的“中断”,而是维持运营的“必要环节”。若将“驾驶车辆过程”仅限定在司机乘坐于驾驶座上的那段时间,便割裂了其劳动的整体性。该案中,法院通过肯定“充电即运营延续”的事实逻辑,明确一个价值判断,即“劳动者的保障应覆盖其整个工作过程,而不应被驾驶座的方寸空间所局限”。 据工人日报
乘客“开门杀”致人死亡
为什么网约车司机获刑?
车辆停稳后,驾驶员或乘客没有观察后方路况,直接贸然打开车门,导致后方电动车、摩托车、行人避让不及,撞上车门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俗称“开门杀”。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网约车违规停车引发的“开门杀”交通肇事案件,司机吴某某将车辆违规停放且未尽审慎观察和安全提示义务,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法院一审判决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这起案件给网约车司机和乘客,敲响哪些出行安全警钟?
司机在非机动车道停车
乘客“开门杀”致人死亡
8月19日下午,吴某某被带上被告人席,他本想靠开网约车赚钱,没想到却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指控。
检察机关指控:2025年12月8日14时56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环路辅路时,将车辆不当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并让乘客下车。
事故发生在一瞬间,乘客赵某某开启车辆右后侧车门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的被害人姜某某相撞,导致姜某某连人带车倒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造成被害人姜某某颅脑损伤等多处严重伤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吴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临时停车上下乘客的违法行为、未观察车辆周边环境确认安全并提示乘车人的行为,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机吴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乘客赵某某、被害人姜某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死亡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吴某某强调,当时被害人车速太快了,乘客赵某某也没反应过来。
司机和乘客
共同实施了“开门杀”行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且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证据显示,吴某某停车的位置在禁停路段,距离路边1.5米远,没有紧贴路边停车,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
主审此案的法官习文分析,这1.5米的宽度导致后面的行人可以通过,一方面妨碍了后面行人和电动车的通行权利,另一方面也创设了后面行人、电动车、自行车从这里经过的高度风险状况。
公诉人在法庭上表示,虽然说“开门杀”的行为是由乘客轻轻一推,但是这个前提是司机创设的,等于两人共同实施了“开门杀”行为,因此应当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重大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目前,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据了解,相关民事诉讼正在审理中,此次事故,乘客赵某某负次要责任,未达到刑事追责标准,但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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