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 CN61---0053

社长:毕诗成

您的位置: 电子报 > 陕西 > 正文

《住房租赁条例》将于9月15日实施

“房东税”冲上热搜 多地紧急回应

《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5日实施,作为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的行政法规,它旨在解决虚假房源、押金乱扣等租房乱象。

随着《条例》推出时间临近,“房东税”相关话题冲上热搜,有消息称,“房东税”将在9月15日随着《条例》的落地正式开征。有人称税负要增加,有人担忧房租会因此上涨。这些看起来“言之有物”的推论,却经不起推敲。据受访专家称,不应将《条例》中的备案和征税划等号,全面备案将是大趋势,不过近几年落地速度或不会太快。

上海易居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表示,《条例》的出台与税收之间并无关联,《条例》是为了规范租赁市场发展,保护租客和房东权益,而非增加税负。《条例》中关于备案的规定,出发点不是要收税,主要还是要保护租客的权益。严跃进认为,出租房屋作为经营行为,获得收入原本就会产生税费,与《条例》无关,不应该将《条例》与税收划等号。

多地辟谣“房东税”

关于所谓“房东税”的消息,主要源自《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方式将住房租赁合同向租赁住房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条则提到,房管部门应当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开展合同备案、租赁住房信息管理、统计监测等管理与服务,并与民政、自然资源、教育、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管理、公安、税务、统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网上的讨论中,有人据此认为备案和信息共享,意味着“将会全面向房东征收税款”。

针对所谓“加税令”,成都税务微信公号近日刊文辟谣称,出租房屋相应的税费政策是实施了数十年的规定,并未因《条例》出台而调整,更没有新增“房东税”。如今随着《条例》推动租赁信息备案,本质上是让纳税流程更规范了,而非突然的“加税”。

广西电视台“广西财经”微信公号也刊文称,冲上热搜的“房东税来了”经不起推敲,别被带节奏。

中介:现实中很少交纳 多由租客承担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指出,所谓“房东税”,并非一个新设立的单一税种,而是对个人出租房屋所涉及的多种税费的统称,涵盖了增值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费等多个税种。实际上,针对房租收入的税收规则一直存在,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涉及的税种包括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税种,很多城市征收时会将其打包以综合税率征收。

北京市税务局客服工作人员表示,个人出租住宅、月租金不超过10万元的情况下,以2.5%的综合税率征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上海与北京情况相同,也是2.5%的综合税率。

广州税务局工作人员则表示,自有住房出租租金在2000元—30000元之间的,按照4%的综合税率征收。

在成都市,个人出租住房且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按照0%的税率综合征收。个人出租住房未在成都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网签备案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减按2%征收房产税;月租金10万元以内的,免征增值税,超过10万元的,减按1.5%征收增值税;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租客凭备案合同可享受每月800—1500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有中介表示,很少遇到房东交税的情况,一般只有租客有报销或其他需求时才会交税,税款多由租客承担。 据中国政府网

华商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华商报、华商晨报、新文化报、重庆时报、大众生活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华商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例:“华商网-华商报”。
② 部分内容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 新闻热线:029-8651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