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人独自在外租房居住
儿子承诺高龄母亲可以在其名下房屋居住至百年,却始终未履行承诺,母亲只得一直在外租住。子女仅支付赡养费算不算尽赡养义务?高龄老人如何安享晚年生活?
王老太膝下共有大女儿、二女儿、小儿子三个子女,老伴已故。原先,为让老人安度晚年,家庭内部曾约定:家中一套动迁安置房登记在小儿子名下,王老太长期居住在内,由小儿子一家主要照顾她的生活起居并支付赡养费。然而,后来因家中发生激烈矛盾,王老太只能独自在外租房居住。2022年3月,小儿子向母亲王老太作出书面保证,自己名下的房屋可以让王老太居住至百年。但其后,小儿子始终未将母亲接回家中。王老太认为,小儿子没有履行承诺,于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小儿子支付自己在外租房的租金以及今后的住家保姆费。由于王老太年事已高,经济上又较为困难,为维护和保障老人权益,检察院依法支持王老太起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背后是积年累月的家庭矛盾,但血浓于水,双方关系并非不可调和。在充分了解双方实际情况及诉求后,人民法院从专业角度释法说理,从情理出发进行劝解,逐步化解家庭矛盾。最终,在征得王老太同意下,几名子女最终就赡养事宜达成一致:王老太居住在小儿子名下的另一套房屋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并由小儿子负责照顾她的起居;王老太的养老金卡等证件由小儿子保管,小儿子定期向其他子女公开养老金卡收支情况;大女儿、小女儿担任“赡养监督人”,监督小儿子对母亲的赡养状况。调解生效后,人民法院向赡养人发送上海首份《家庭赡养指导令》,督促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不仅对于王老太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要关心老人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和问候老人。
饮水思源,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和伦理上的问题,更是法律明确规定,不应附加任何条件。作为子女,不仅要关注老年人居住、生活、医疗等需求,还更应注重老年人的情感需求,对于老年人进行精神赡养,经常看望问候老人。
本案中,人民法院采用居住权登记和“赡养监督人”的方式妥善安排养老难题。事后,向子女发送《家庭赡养指导令》,督促怠于履行赡养义务的当事人,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子女注重老年人情感上的陪伴。通过释法明理,弘扬文明家风,使老有所养、老有所居、老有所乐,促推涉老纠纷源头治理、高效化解,努力在司法领域弘扬中华民族孝老敬老传统美德和孝道文化,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驾护航,以温情司法守护“银发人生”。
家庭赡养指导令
家庭赡养指导令制度是司法机关针对赡养纠纷案件中未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通过出具司法文书形式督促其全面履行赡养义务的创新性司法实践。该制度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介入修复亲情关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据上海高院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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