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违法吗?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业主拒交物业费
可以吗?
门店遭顾客起诉 后任经营者被判退费
合理吗?
法治,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公民权利的铠甲。从柴米油盐的琐碎到人生大事的抉择,法律如空气般渗透于生活的每个角落,既规范行为,更守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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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档电影《哪吒2》火爆,吸引了大量观众,也让不法分子看到了其中的“商机”,试图通过传播盗版资源引流和牟利,多部春节档电影的盗版链接在社交平台上疯传。多人因盗录《哪吒2》等影片被抓。对于拍电影画面发朋友圈是否算“盗摄”的问题,被网民广泛讨论。那么,在电影院观看电影,进行拍照或“屏摄”,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看电影时拍照或“屏摄”是否违法?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姜保良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这里主要明确禁止的是未经许可的录音录像行为,对于拍照没有明确提及,但立法目的是保护电影的版权等相关权益,拍照行为如果后续引发了侵权等问题,同样可能受到约束。
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多项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如果观众将在电影院拍摄的照片或视频用于商业用途,比如为某个产品做广告时使用电影画面,或者通过发布电影视频、照片来获取经济利益,如收取广告费用、推广费用等;又或者大量拍摄和传播行为影响了电影的正常发行、放映以及版权方的利益,影响电影市场的版权秩序,这就侵犯了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拍摄的照片或视频只是为了个人欣赏、研究、课堂教学,或者在朋友圈等社交媒体进行评论、发表个人感慨等,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一般不构成著作权法中所说的侵害版权的行为。例如观众看完电影后,对电影中某个具有深刻意义的画面拍照并在朋友圈简单分享自己的感受,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将拍的完整电影发到朋友圈是否涉及版权问题?
姜保良表示,若拍摄了大量电影画面或较长视频片段,甚至是完整的电影内容,并发布到朋友圈,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构成了对电影实质性内容的替代,影响了电影的正常传播和市场秩序,导致版权方的利益受损,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侵权,也属于“盗摄”行为。此外,如果是以盈利为目的,比如为了给某个产品做广告或者通过吸引流量来获取经济利益等,在朋友圈发布拍摄的电影《哪吒2》画面,无疑属于典型的“盗摄”行为,严重侵犯了电影的版权,是明确的违法行为。
直播电影画面是否构成侵权与直播观看人数有关吗?
姜保良表示,一般来说,直播电影画面是否构成侵权与直播时观看的人数无关。电影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其版权由电影制作方或版权所有者持有。若直播的电影处于版权保护期内,且直播者未获得版权所有者的明确授权,无论观看人数多少,都构成侵权。比如,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直播热门新片,即使只有少数人观看,也构成侵权行为。
哪些情况下的偷录和传播涉嫌违法?
姜保良表示,如果观众在电影院等场所私自拍摄电影画面,形成盗版资源,并通过网络售卖、分享来赚取利益,如在电影上映期间,将偷录的电影资源在电商平台上售卖,或建立网站、群组传播盗版电影以获取广告收入等行为涉嫌违法。即使拍摄行为是没有盈利目的,但录制长视频甚至整部电影,并向不特定公众传播,影响电影的正常传播和市场秩序,导致版权方利益受损,也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相关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影院也通常会在“观影须知”中明确禁止拍摄等行为,若违反这些规定进行偷录,即使不传播,也属于违法。
蹭“哪吒”流量 小心“惹火上身”
最近,国产动画电影《哪吒之魔童闹海》火爆,《哪吒2》的成功不仅体现在口碑和票房上,更体现在其强大的商业价值上。影片上映后,迅速掀起全民“哪吒热”,不少商家也忙着蹭流量,推出各种哪吒主题商品。
对此,律师提醒,蹭哪吒热度也有边界,不能违法侵权。商家在蹭热点的同时,要注意版权问题,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电影相关素材,未经授权生产或销售带有哪吒形象的商品,可能构成侵权。
蹭《哪吒2》流量
哪些情形构成侵权?
福建黎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林黎晖律师介绍,目前“魔童哪吒”“魔丸哪吒”“哪吒之魔童闹海”以及电影相关人物形象等商标都已依法核准注册。未经授权,商家在生产的周边产品使用与影片相关的这些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林毅彬律师表示,若未经授权,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哪吒2》相关内容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譬如,商家在广告宣传中直接剪辑电影片段或使用角色形象推广产品,属于对《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需特别注意的是,即便是使用电影商标(如片名logo),也有可能侵犯发行方和制作方的商标权。
蹭电影热度应当如何守好法律边界?
林毅彬律师表示,蹭热度并非不可,关键在于区分使用目的和方式。非商业用途下,少量引用电影片段用于学术研究、新闻报道或个人学习,只要标明作品名称、作者,且不影响原片市场,通常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畴。
而商业用途则需提前获得授权,如品牌方需与版权方签订协议,明确使用范围、期限及费用,若无法取得授权,建议通过创意转化规避风险,例如用文字描述代替画面引用,或结合无版权素材重新设计宣传内容。此外,避免使用电影核心内容和要素(如标志性台词、角色设计、logo等),并注意不要使用可能引发误解的关联性表述,如“本品牌与《哪吒2》官方合作推出某商品”等虚假宣传,可能也会涉及侵权。
借用“哪吒”进行文旅宣传是否构成侵权?
林毅彬律师表示,需区分公益与商业用途。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政府部门为推广旅游使用哪吒形象,若属非营利性宣传且未扭曲角色,可能被认定为“执行公务行为”的合理使用而免责,但应当载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等信息。但若宣传中夹带商业合作(如推广付费景点或特产销售),或未标明作品来源,则超出合理范围,涉嫌侵权。
文旅宣传本身就带有经济效益,所以“合理使用”的范围比较难以界定;建议各地文旅部门与版权方协商授权,或通过一定的创意改编(如设计带有地方特色版的哪吒形象)来避免法律风险。
周边产品擅用哪吒形象是否侵权?
林毅彬律师表示,生产销售未经授权的《哪吒2》周边产品,擅用电影中的哪吒形象,构成侵权。
在《哪吒2》中,哪吒的角色设计和电影的剧情情节、各式场景设计均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未经许可生产手办、钥匙扣、文具等周边商品,侵犯了《哪吒2》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若这些未授权商品标注“正版授权”等,还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等,构成不正当竞争和虚假宣传。
“二创”《哪吒2》片段是否涉嫌违法?
林毅彬律师表示,法律并未禁止二次创作行为本身,需综合判断二次创作的使用目的和方式。若为介绍、评论电影而适当引用一些片段,并标注出处,属于合理使用。但若剪辑内容替代原片(如浓缩剧情)、大量使用核心画面,或通过短视频盈利(如接广告),则涉嫌侵权。
此外,二次创作不得歪曲原片思想(如用低俗台词替换原声,歪曲解读原片的剧情),否则可能侵害《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商标侵权要如何赔偿?
林黎晖律师表示,如果蹭流量构成侵权的,侵权人需赔偿商标权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赔偿数额可按以下方式确定:
1.实际损失:根据商标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的销售额减少、利润下降等。2.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可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侵权人因使用侵权商标而增加的销售收入、利润等。3.如果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利都难以确定,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数额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蹭流量侵权要承担刑责吗?
林黎晖律师表示,如果蹭流量构成商标侵权,可能要承担刑责,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相关链接
今年1月以来,国家版权局、国家电影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相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第7次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行动。
截至2月20日,专项行动查办涉春节档电影侵权盗版案件22起,抓获偷拍盗录、违法传播人员40余人,推动相关网络平台删除涉春节档电影侵权链接229.57万条、封禁限播反复侵权账户4116个,严厉打击院线电影盗录传播行为,为正版院线电影保驾护航。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执法部门查办了一批院线电影盗录传播典型案件。
浙江金华侦破任某等传播院线电影系列案。根据网络巡查线索,浙江省金华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任某等搭建盗版网站、APP,传播侵权盗版《哪吒之魔童闹海》《封神第二部:战火西岐》等电影作品,通过刊登收费广告等牟利,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
安徽侦破唐某等传播院线电影系列案。根据网络巡查线索,安徽省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唐某等搭建盗版影视网站、APP,传播侵权盗版《哪吒之魔童闹海》等电影作品,通过刊登收费广告等牟利,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
重庆侦破周某等传播院线电影系列案。根据版权行政执法部门通报线索,重庆市公安机关侦破该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周某等通过网店收集客户订单,加工侵权盗版《哪吒之魔童闹海》等各类动漫影视作品,制作存有侵权盗版影视作品的U盘对外销售牟利,涉案金额530余万元。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 综合中国经济周刊、海峡导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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