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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个包裹赚500元?

“帮忙取个包裹,跑一趟腿就能赚500元”……这类高薪兼职看似轻松诱人,实则暗藏法律风险。暑期来临,年轻人关注兼职信息的多起来,有人认为“只是帮忙,不算犯罪”。这种说法对吗?背后潜藏哪些法律风险?记者采访了相关办案法官。

跑腿代购黄金

竟是电诈洗钱

为改善生活,毛某加入不少兼职招工的微信群。一次,毛某在招工群里看到一则用工广告:“只需要到金店代购,便可支付高昂跑腿费”。

毛某立刻联系发布人,表示有意愿参加,对方随即交代:“机灵一点,买黄金后万一发现不对劲,过几天再去取。”

此后,毛某与唐某、房某根据“指示”,持他人银行卡到金店分批购买黄金,并相互望风接应。在上海某金店购买黄金时,毛某等人不关心款式价格,却买下大量现货,但在离店时又表示之后再来取走黄金。店员发现异常后报警。三人再次到该店取黄金时,被民警抓获。

毛某自述,发布人的指令不合常理,自己心里知晓购买黄金的钱款来路不正,但抱着诈骗案不是自己实施、诈骗行为与自己无关的心态,为发横财而“跑腿”。经查,毛某、唐某和房某三人共计刷卡消费219万余元,其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钱款共计183万余元。

然而,高额报酬没拿到,等来的是法律制裁。法院审理认为,毛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结合毛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代送“两卡”

实为协助网络犯罪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公开审理。

“只是想着帮人代取代送快递而已,没想到会构成犯罪。”面对法院判决,许某难掩懊悔。

许某本是一名“同城跑腿”从业者,为拓展业务加入了多个微信“跑腿群”。2024年10月初,群里一条“特殊业务”信息引起他的注意,有人高价委托代送电话卡、银行卡等物品。

在明知这些物品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许某仍被“轻松赚钱”诱惑,主动添加对方微信,按要求下载注册软件,并与上线邓某取得联系。

随后,邓某向许某提供了一部“工作手机”,通过手机内的“飞机”软件下发代取、代送任务。从2024年10月初至2025年1月20日,许某累计完成十余单“两卡”类快递代送业务,获利1.2万余元。

今年2月,公安民警找到许某核实相关情况。许某虽立即停止相关业务,但为时已晚。

“许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电话卡、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仍提供代取、代送的帮助行为,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许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作案工具手机及违法所得一万余元依法予以没收。

寄送“特殊”物品

充当贩毒“工具人”

外卖员高某,平时除了跑外卖,还经常帮林某收取和配送化妆品等物品。相熟之后,林某请他帮忙配送“特殊”物品,并称可以支付高于正常配送费数倍的费用。高某经过询问得知,林某要求自己配送的是加了“料”的“电子烟”。面对诱人回报,高某最终还是接了单……

实际上,这一“特殊”的物品,就是含有毒品成分的“电子烟”。据介绍,林某从上家进货后再转卖给他人,从中赚取巨额差价。高某被林某拉入伙后,参与配送跑腿,还与林某共同去收取“电子烟”。随着“生意”越来越大,高某除了配送外,还几次帮林某收取钱款。

殊不知,高某的每一次跑腿,都将自己推向犯罪深渊。经警方检验,林某贩卖的“电子烟”含有乙基氟胺酮成分,该成分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任何非法生产、销售、持有该物质的行为均构成涉毒犯罪。

福建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高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多次贩卖含有毒品成分的烟弹,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最终,长乐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继续追缴林某犯罪所得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高某退出的犯罪所得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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